田刘建
案情简介:原告诉被告田刘建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豫0102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田刘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手机款990元、其他损失207.9元、邮寄费20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3217.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其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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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8)豫0102执379号
失信被执行人:田刘建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4127251995****5039
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田集行政村田楼
执行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02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3242.9元及其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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