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法君想考考大家:
什么是“执行不能”?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后标的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一般称为执行不能。
因此也有不少被执行人抱怨:
但是,南法君也想说
生活,谁都有苦有难
但这不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的借口和理由
而且,
一旦家里有失信被执行人
都会对亲友的工作、生活造成困扰
不逃不避、主动承担
才是被执行人的正确“姿势”
这也是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人的心声。
无论是“执行难”
还是“执行不能”的情形
南法君都遇到
不少知法明理的失信者亲友
“代替履行”的案例
1
儿子代母履行
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南海支行与被执行人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款为1425772.07元。南海法院拟拍卖被执行人一套别墅,经过强制清空后,在上网拍卖公告期间,被执行人儿子周某代替范某还1442135.59元(案款1425772.07元、执行费16363.52元)。本案执行完毕。
2
胞姐代胞弟履行
黄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经南海法院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支付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的抚养费、产检、住院及鉴定费等合共10550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李某未能按时履行协议,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执行谈话,李某称自己无固定工作,收入极不稳定,且还要支付与前妻生育的女儿抚养费,无力承担黄某要求的抚养费。在即将对李某做出司法拘留的强大压力下,李某的亲姐得知情况,为李某全额垫付,本案执行完毕。
3
母亲代儿子履行
张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周某应当归还借款本金36100元及相应利息等予张某,但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周某银行存款13089.6元后,未查得周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执行员与周某的母亲取得联系,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希望周某的母亲能帮忙劝解周某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周某母亲知晓后,认为应当诚信做人,提出想和张某和解的意向。
执行员立即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张某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周某母亲当天便将执行款悉数汇给张某,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代周某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4
同村兄弟代履行
吴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南海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梁某需分三期支付原告120万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梁某未能按时履行协议,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了解,吴某在和解后支付过20万元后没有继续履行,在案件承办法官的执行工作下,经过两次调解,梁某同村兄弟得知事情后,为梁某垫付余下的执行款项,本案执行完毕。
5
女儿代父履行
某经济社与高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南海法院判决,高某需返还鱼塘予某经济社,并且向其支付承包款合计40091.42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高某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故某经济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了解,高某是一位60多岁的老人,确已没有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多次下村调查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高某女儿得知事情后,为高某垫付40091.42元。本案执行完毕。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应积极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的亲戚朋友在知晓情况后,
也应及时劝导他们履行义务,
不可逃避责任,做一个诚信之人!
在执行过程中,南海法院将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困难,促使他们主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在此也提醒各位被执行人,
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讲信用,不耍赖!
不逃不避才是正确“姿势”!
- end -
文 | 执行局 何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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