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披露股市“黑嘴”朱炜明案:电视荐股前买入 套牢跟风散户

最高检披露股市“黑嘴”朱炜明案:电视荐股前买入 套牢跟风散户

最高检7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朱炜明,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之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事先买入多支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电视节目中,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利益。

最高检7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朱炜明案操纵证券市场案是其中一个。办理此案的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顾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朱炜明身为证券公司人员,诱骗投资者跟风投资,自己预先打好埋伏,攫取巨额利润。

经查,朱炜明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该案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称涉案账户是父亲控制 账户资金是家庭共同财产

1982年出生的朱炜明,原是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

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将朱炜明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朱炜明辩称,涉案账户是其父亲朱某实际控制,他本人并未建议和参与相关涉案股票的买卖;节目播出时,已隐去股票名称和代码,仅展示K线图、描述股票特征及信息,不属于公开评价、预测、推介个股;涉案账户资金系家庭共同财产,他本人并未从中受益。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媒体上公开进行了股票推介行为,并且涉案账户在公开推介前后进行了涉案股票反向操作。但是,犯罪嫌疑人与涉案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公开推介是否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中的“公开荐股”,以及行为能否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查证。

经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进一步收集了朱炜明父亲朱某等证人证言,中国证监会对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性质的认定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结合补充收集的证据,办案检察官再次提讯朱炜明。

朱炜明在展示的证据面前,承认其在节目中公开荐股,称其明知所推荐股票价格在节目播出后会有所上升,故在公开荐股前建议其父朱某买入涉案15支股票,并在节目播出后随即卖出,以谋取利益。但对于指控其实际控制涉案账户买卖股票的事实予以否认。

证据面前承认“抢帽子”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罪获刑11个月

针对朱炜明的辩解,办案检察官向朱炜明及其辩护人出示了相关证据。首先,账户登录、交易IP地址大量位于朱炜明所在的办公地点,与朱炜明出行等电脑数据轨迹一致。例如,2014年7月17日、18日,涉案的朱某证券账户登录、交易IP地址在重庆,与朱炜明的出行记录一致。

其次,涉案三个账户之间与朱炜明个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初始资金有部分来自于朱炜明账户,转出资金中有部分转入朱炜明银行账户后由其消费,证明涉案账户资金由朱炜明控制。

经过上述证据展示,朱炜明对自己实施“抢帽子”交易操纵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牟利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朱炜明公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年7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炜明违反从业禁止规定,以“抢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朱炜明通过实际控制的“朱某”“孙某”“张某”三个证券账户在公开荐股前买入涉案15支股票,荐股后随即卖出谋取利益,涉案股票价量均因荐股有实际影响,朱炜明实际获利75万余元。

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炜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拆穿股市“黑嘴”招数: 预先打好埋伏骗投资者跟风

发布会上,检察官顾佳说:“朱炜明案是上海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证券犯罪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朱炜明案以“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这一犯罪手法比较新颖。

据介绍,“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顾佳解释,抢帽子交易之所以能够获利,关键因素有三个方面:首先,实施抢帽子交易的人,往往对股市的预测能够让很多人产生信任,当行为人是证券从业人员时,这种信任度就更高,如本案朱炜明就是所谓股市名嘴,是证券公司经纪人。

其次,“反向交易”。实施抢帽子的人,总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自己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他人买入的当天,他就已先期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我们在办案中询问过几名朱炜明曾经的粉丝,他们在跟从朱炜明建议买卖股票后,纷纷遭遇股价下跌而损失惨重。”

再次,抢帽子交易,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朱炜明获利75万元,操纵多支股票,明显影响被操纵股票交易价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朱炜明身为证券公司人员,诱骗投资者跟风投资,自己预先打好埋伏,攫取巨额利润,体现证券犯罪的市场主体多样化、发案环节增多。”顾佳说,证券市场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违法行为监管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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