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无证驾驶摩托车出车祸 车主父亲与儿子一并担责

父亲将自己达到报废标准摩托车放在家中,放任无摩托车驾驶资质的儿子驾驶,不料发生交通事故,父亲、儿子一同被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父亲、儿子一并赔偿伤者。

2017年1月20日16时许,曾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江县冬塔乡集镇往冬桃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冬桃村曾家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儿童李某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6天,用去医疗费二十三万多元。李某的伤情经诊断主要为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肋骨骨折等。2017年2月24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曾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过无信号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注意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后经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并遗留脑软化灶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需护理,营养期为四个月。曾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归其父亲曾大某所有,该摩托车没有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而且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事发后,交警部门就赔偿事项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李某遂将曾某、曾大某告上法庭,除去曾某已经支付的十几万元医疗费外还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十九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被告曾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机动车交强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均应依法购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为了促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时购买交强险,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当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损害时,应由侵权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曾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被告曾大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者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与侵权人曾某一起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元等合计103934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66882.12元,也应由摩托车一方承担。被告曾大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者,该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仍放任无摩托车驾驶资质的曾某驾驶,曾大某存在一定过错,对超过交强险的损失,曾大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0064.64元,曾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6817.48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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