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中死刑犯到底應不應該廢除?

“法律”是一個聖神而又莊重的名詞。它約束了一代又代人、華夏曆史上從夏朝開始、就有了法律、發展到了唐朝時期、相對來封建社會來說幾乎就已經很完善了、自古以來殺人償命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這是也制定法律的首要條款、故意殺人直接死刑沒得商量、但是也有被赦免的死刑犯、從古至今統治者都會用各種方式來寬恕這些人,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那些將死之人的春天!

我國憲法中死刑犯到底應不應該廢除?

封建社會把死刑方案玩出了各種花樣、甚至還和天氣扯上了關係、在明朝的時候、憲法中明確規定、每年的夏季和春季不能殺掉囚犯、最適合的季節當然就是秋季、《野史》中有這樣的一個說法“秋後問斬”,大致就是說的這個意思!

我國憲法中死刑犯到底應不應該廢除?

到了秋季執行死刑的時候、衙門會請個道士專門來挑個良辰吉日、我們經常在日曆中看到、某某天適合外出、不宜涉水、比如今天6月28日,農曆中就提到了、宜:祭祀、捕捉、等,忌:諸事不宜!這些都是我們上千年的流傳下來的文化、所以縣官在斬殺囚犯的時候會挑一個宜殺生的日子、來舉行這個儀式、如果這天是禁殺日的話、不管是人或者畜生都不能殺、不然會給自己帶來黴運!

我國憲法中死刑犯到底應不應該廢除?

說了半天這些都是封建思想那套理論 、有時候皇帝動怒了、他殺人會選擇日子嗎?答案肯定是不會 、一道聖旨下去、分分鐘就血洗斬頭臺!當然啦如果皇帝一高興、那也是會發些福利、比如清朝康熙年間、天下太平盛世、國家繁榮昌盛、康熙心情大好、一道聖旨下去、就讓全國的死刑犯多活了幾年!

我國憲法中死刑犯到底應不應該廢除?

時隔千年的新中國、在法律方面逐漸的加強完善、還是說死刑犯、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有三種犯錯了死罪的囚犯不能殺!

我國憲法中死刑犯到底應不應該廢除?

第一:未成年、即未滿18週歲的孩子不能殺、他們是祖國的未來、是一批中間量、所以不能殺!

第二:身懷寶寶的婦女不能殺,這不用解釋、參考第一條

第三:年過75週歲的老人不能殺、當然如果是非常殘暴、十惡不赦的畜生是不在考慮範圍之內的!

我國憲法中死刑犯到底應不應該廢除?

歷史的指針轉到21世紀、社會已經進入到了一個高度發展了文明社會、所以很多內心存在邪念而又不敢犯罪的學士強烈要求廢除死刑、當然他們提前就想好了說辭!

其一:民間的百姓殺掉的壞人出發點是好的、為民除害、大快人心,如果將一個好人槍斃、這樣的確有些不合理、所以應該給他們改過一個重新塑造自我的機會、在牢房裡面加強教育!小編觀點:如果這也是個殺人不用償命的理由、那民間不知道有多少人橫躺街頭、隨處可見民間英雄、那這個社會還不亂套了?

其二:亞洲以外的好多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他們甚至用荷蘭、丹麥、已經外蒙這些小國家來做比較、我就簡單的說一點吧,我們一個省的人口 足以橫掃這些國家、有可比性嗎?

我國憲法中死刑犯到底應不應該廢除?

所以在中國這種人口眾多的國家, 想要廢除死刑,小編個人認為是一種得不償失的做法、所以我們沒有必要在糾結殺人不用償命這種歪理,好好的研究怎麼完善百姓高度重視的教育 醫療問題!這些才是一個強大的國家對百姓的最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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