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叔叔、阿姨!”两个年幼的小孩从检察官手里接过救助金说道。
咋回事呢?进一步来了解下~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两位申请人的父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同时丧生,现由70多岁的爷爷奶奶抚养,肇事者邱某和车主均为无业游民,无经济赔偿能力,仅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万元。另外,车主出租给肇事者邱某驾驶的轿车,已经脱保交强险,而商业险虽有投保,但因肇事者邱某属无证驾驶,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因此,也无望能得到保险公司方面的赔偿。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2万元,暂时解决了两个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问题。同时,联系当地社区、县民政局将其列为低保对象。
此外,积极主动为他们上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救助,两检察院分别救助5万元。截止目前,共救助金额12万元。
长汀县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工作要求,以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与政府、民政、社保等部门整体联动、协同配合,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2014年至2017年,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15件,发放救助金34.4万元,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2件,发放救助金14万元,对救助对象为国标贫困户的被害人进行救助2件,发放救助资金7万元。
对于国家司法救助,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挺陌生的,
毕竟很少接触到,
今天普法君带大家多多了解下吧!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指司法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机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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