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子女不孝,老人在写遗嘱时把房子给了经常帮忙的邻居,但是这份遗嘱却被认定无效,这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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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是王先生雇佣的保姆,王先生本有一双儿女,但生母去世后,子女对于王先生再婚非常不满,此后与王先生断了联系,王先生再婚几年后,再婚妻子也因车祸去世。王先生因此受了很大打击,身体每况日下,于是雇了农村姑娘小黄当保姆照顾自己起居,小黄在王先生家一干就是五年,并且兢兢业业像对待自己的亲生父亲一样精心照顾王先生,在此期间王先生的儿女怀疑王先生与小黄有不正当关系,要求把王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过户到他们名下,并对王先生威胁辱骂,甚至还对小黄大打出手,对此王先生被逼无奈给儿女立下遗嘱把房产做了处置。

后来王先生通过看电视知道后立的遗嘱可以撤销之前的遗嘱,并且公证的遗嘱效力大于普通遗嘱,于是在给自己子女立遗嘱后,到公证处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是在自己百年之后,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归小黄所有,并告诉小黄一定要好好保管这份公证书,一旦我去世后你可以拿着这份公证遗嘱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后来王先生因病去世,半年后小黄拿着公证遗嘱到房产局过户,房产局告知小黄这份遗嘱已经过期,没给小黄过户,后来小黄通过法律途径将王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小黄的公证遗嘱在两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已归于无效,小黄没有继承权。而判决王先生给其子女最先立的遗嘱有效,并按照这份遗嘱将该两套房产分别由其子女二人继承。


看到这个案例,有些人会费解为什么小黄拿到法律上效力更强的遗嘱却不能继承房产,而王先生的子女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却得到了王先生的房产,其实法律上并不禁止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行为,也不禁止死后将生前财产赠予他人,上述案例小黄没有继承到房产的原因,是王先生给小黄立的遗嘱并非法律上的遗嘱,名为遗嘱实际上法律性质是一份

“遗赠”,我国《继承法》规定,给法定继承人立的遗嘱叫做“遗嘱”,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立的遗嘱叫做“遗赠”,“遗赠”与“遗嘱”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遗赠的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人后两个月内,要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如果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小黄不能继承王先生房产的根本原因不是公证遗嘱过期了,而是因为在王先生去世半年后才向房产局及法院作出同意受赠的意思表示,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接受期限,所以法律规定此时小黄已经放弃了受王先生的遗赠,王先生之前立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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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将遗产赠与他人的情况下,此种称之为遗赠,而不是简单的理解为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虽然并不清楚具体的案情是什么,但是我猜测应当是遗赠人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导致该份遗嘱无效的。

所以提醒各位遗赠情形下,务必在接受遗赠后2个月内即使予以明示接受,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麋鹿说法


西门观点:公证处有告知和提醒“遗赠”有效期限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到,小黄可以起诉公证处不作为行为。

王先生妻子去世后,再婚娶了老伴,但几年后,再婚老伴因车祸去世。王先生本有一双儿女,但之前不同意父亲再婚,产生家庭矛盾,并与父亲断绝关系。

王先生由于前妻早早离他而去,本来就伤心过度,不料再婚后,没有几年,后娶老伴又因车祸离世,更加伤心,成为孤家寡人,身体每况愈下,儿女又与他断绝关系,无人照料。

于是,王先生雇保姆小黄照顾他的生活。小黄像对待自己的父亲一样照顾王先生五年,王先生很感激。

然而,王先生的儿女不仅不感谢小黄,还诬陷小黄与他们父亲有不正当关系,并强行要求王先生将名下的两套房产过户到他们名下。王先生不同意,遭到儿女的殴打和威逼,无奈,王先生只好写下遗嘱。

后,王先生通过电视得知后立遗嘱可以否定前立遗嘱,于是,便到公证处又立下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给小黄。

然而,王先生和小黄都不知道,他们立的并非“遗嘱”,而是有时效的“遗赠”。法律规定,遗嘱必须是王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当事人与非合法继承人立下的只能是“遗赠”,而遗赠的有效时限只有两个月,两个月内被赠人没有表示接受,就失去法律效力。

结果,在王先生去世后,当小黄拿着这份遗赠去房产局过户时,被告知已经失效,没有继承权。小黄将王先生子女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小黄没有继承权,而王先生的儿女立下的遗嘱有效。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但从情理上讲,小黄是冤枉的。从社会学角度讲,不孝儿女却得到不该得到的遗产,有悖社会公理。

那么,对发生在小黄身上的不合理现象,是谁的责任呢?当然,小黄和王先生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但像这种非常偏冷的法律知识,作为一般普通百姓的他们,肯定不知情。如果知情,就不会落得这种结果。

因此,作为为他们立遗赠的公证处有告知和提醒的义务,如果,当时公证处没有告知和提醒,就应该对此负一定责任。

因此,如果当时为他们立遗赠的公证处没有告知和提醒,小黄可以起诉公证处,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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