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开展公益诉讼,我们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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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益诉讼”?

简单来说,公益诉讼,是指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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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过程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吹响了冲刺的号角。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北京、山东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为期2年的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

2015年7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作出具体要求。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分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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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开展情况

2017年8月30日,诸城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诸城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彦青向大会作了《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报告》,并提请大会作出相关决定。会议审议通过并作出了《诸城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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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诸城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诸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两名负责人参加了庭审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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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诸城市检察院由于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圆满完成,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成果显著,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先进基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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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9日,为了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继续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经院党组研究,整合民行科和3个派驻基层检察室,从全院选调16名具有民行、反贪、公诉、律师、信息化等工作经验的干警,成立民事行政检察部,由分管检察长兼任部长。推行“1+N”办案模式,提高行政检察监督的针对性、专业性。(“1”是指三个民行检察科通办整个民事检察业务,“N”是指分别重点研究N块具体的行政检察业务;将诸城市现有的75家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划分,三个民行检察科各监督一部分,做到每个行政执法领域都有专人关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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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诸城市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法院均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2018年以来,诸城市检察院全部适用行政诉前程序办理案件20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17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3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经请示山东省检察院同意,对办案中发现的1件非法采矿和1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社会公益损害赔偿费用,目前已全部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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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步工作中,诸城市检察院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理念,立足“依申请办案”,强化“依职权办案”,围绕法律规定的重点监督领域,加大办案力度,履行公益保护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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