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先生和詹女士結婚10年。
某一天,關先生到法院起訴離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
感情是怎麼破裂的呢?
關先生說,因為他有了外遇,所以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而且自己也不願意迴歸家庭,就想跟自己的情人雙宿雙棲。
但是,在法庭上,詹女士卻不同意就這麼離婚了,她希望丈夫能夠回心轉意。
那麼,對於這種情況,法院該怎麼判呢?
有外遇,可以算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嗎?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關先生和詹女士結婚十年,夫妻感情穩定。
在關先生有了外遇之後,詹女士還能夠理解,只要丈夫能夠回心轉意,她就能原諒、包容。
這說明,雙方只要就出軌的問題進行溝通,互相包容,互讓互諒,那麼繼續生活還是有可能的。
夫妻感情破裂,主要是看雙方是否有繼續生活下去的可能,從本案中的情況來看,雙方是有繼續生活下去的可能的。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不予離婚。
訟贏說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的情形包括下述幾種: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很多人可能會想,關先生的行為會不會構成第一種情形呢?
第一種情形主要是指重婚,不管是形式上的重婚,還是實質上與他人同居,都是觸犯重婚罪的,會被判刑的。而僅僅只是外遇的話,是不算的。
當然,關先生如果真的要離婚,也可以嘗試著分居兩年試試。
至於其他的情形,就關先生目前的情況來看,是認定為感情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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