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人员 在逃生不如死,归案才是如释重负

在逃人员 在逃生不如死,归案才是如释重负

在逃人员 在逃生不如死,归案才是如释重负

7月4日上午,城南派出所接到警情指令:称在逃人员刘某在佛冈县建设路一宾馆登记入住。接到指令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旅馆开展抓捕。在旅馆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犯罪嫌疑人刘某成功被抓捕归案。

在逃人员 在逃生不如死,归案才是如释重负

经核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男,20岁,佛冈县人)因涉嫌诈骗被江苏南京江北新区分局网上追逃。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移交江苏南京江北新区分局处理。

公安机关告诫包庇、窝藏、资助在逃人员的亲友,玩火者必自焚,与法律对执,终将受到严肃追究!对那些不听规劝、继续在逃的,我们也将予以坚持不懈的追捕! “在逃生不如死,归案才是如释重负”!希望全体在逃人员认清形势,权衡利弊,做出明智选择,早日结束逃亡日子,早日与家人团聚!

法律链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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