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人員 在逃生不如死,歸案才是如釋重負

在逃人员 在逃生不如死,归案才是如释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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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上午,城南派出所接到警情指令:稱在逃人員劉某在佛岡縣建設路一賓館登記入住。接到指令後,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旅館開展抓捕。在旅館工作人員的協助下,犯罪嫌疑人劉某成功被抓捕歸案。

在逃人员 在逃生不如死,归案才是如释重负

經核查,犯罪嫌疑人劉某(男,20歲,佛岡縣人)因涉嫌詐騙被江蘇南京江北新區分局網上追逃。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已移交江蘇南京江北新區分局處理。

公安機關告誡包庇、窩藏、資助在逃人員的親友,玩火者必自焚,與法律對執,終將受到嚴肅追究!對那些不聽規勸、繼續在逃的,我們也將予以堅持不懈的追捕! “在逃生不如死,歸案才是如釋重負”!希望全體在逃人員認清形勢,權衡利弊,做出明智選擇,早日結束逃亡日子,早日與家人團聚!

法律鏈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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