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職務犯罪的「預防針」——柳城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曾廣海違紀違法案例剖析

曾廣海作為柳城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全面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具體分管財務、土地儲備中心工作。在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他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財人民幣40萬元,妨礙國家惠民政策落實,損害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在群眾中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2016年12月27日,柳城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曾廣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受賄贓款人民幣三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打好職務犯罪的“預防針”——柳城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曾廣海違紀違法案例剖析

打好職務犯罪的“預防針”——柳城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曾廣海違紀違法案例剖析

打好職務犯罪的“預防針”——柳城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曾廣海違紀違法案例剖析

案例:利用職務便利受賄40萬元

曾廣海曾任柳州市國土資源局礦產科科長等職務,2013年12月獲任命為柳城縣國土資源局局長。任職期間,曾廣海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潘某、覃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40萬元。

2015年,商人文某想承包柳城縣國土局的相關土地整治工程,遂授意下屬潘某找曾廣海商談有關事宜。同年11月,文某為能在柳城縣土地整治項目招標中順利中標,準備了現金人民幣20萬元,授意潘某送給曾廣海,隨後,潘某將這20萬元在曾廣海的樓下送給了曾廣海。同年12月,在曾廣海的幫助下,文某通過招投標,順利地拿下了柳城縣社衝鄉倉貝村土地整治項目。曾廣海因害怕自己的收受行為被調查,於2016年5月,退還潘某10萬元。

2015年11月,柳州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成了柳城縣古砦仫佬族鄉古砦村、龍美村兩個村的土地整治項目的中標人。為了感謝曾廣海在招投標過程中給予的幫助,2016年1月,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在柳州市古亭山某小區附近將現金人民幣20萬元送給了曾廣海。

曾廣海在歸案後表示:因一時糊塗和僥倖心理,觸犯了法律,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給國家、單位和家庭臉上抹黑,對不起組織的培養,對不起各級領導的關心,對不起同事們的信任,對不起家人的重託。認罪悔罪並接受法律制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警示:從四個方面預防職務犯罪

如何為廣大黨員幹部打好職務犯罪的“預防針”?建議如下:

(一)嚴懲行賄和受賄犯罪

打好職務犯罪的“預防針”——柳城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曾廣海違紀違法案例剖析

某些官員之所以濫用職權、貪汙受賄,是因為有人向其行賄。在整治職務犯罪中,不僅要整治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官員,更要懲治行賄者。根據相關法律理論,行賄和受賄是共同犯罪,屬於對象犯,兩者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從犯罪動機上看,行賄是導致受賄發生的一大誘因。而且,行賄者得到的非法利益遠遠大於受賄者,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應依法嚴厲懲處。

(二)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建設

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過去先進不等於現在先進”,紮緊制度的籠子,規範權力運行才能有效預防腐敗發生。曾廣海作為柳城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其與土地中心主任兩人能夠輕易決定招投標中標之人,說明存在監督空白。在重大項目工程中,相關監督職能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整改。

(三)強化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

曾廣海法律觀念淡薄,對法律法規缺乏學習,認為收受賄賂款之後,用表面簽訂的借條等手段掩飾受賄行為,就能逃脫法律的制裁,以為退還了賄賂款就不構成犯罪。因此,要強化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在思想上築牢拒腐防變的堤防,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重視自己的道德尊嚴和人格形象,不做違揹人民和國家利益、有損黨的形象和自我形象的事情,做到在是非面前有辨別能力,在警示面前有反思能力。

(四)招投標公正公開,杜絕暗箱操作

曾廣海等人在土地整治項目中,與招標公司合謀,搞“明招暗定”,採取不正當手段,對招標事項進行串通,排擠競爭對手,使招投標流於形式。所以,不但要對招投標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還要從重進行經濟處罰,依法規範招投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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