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後才知道兒子並非自己親生 男子告前妻獲賠

11年后才知道儿子并非自己亲生 男子告前妻获赔

11年後,才知道兒子並非自己親生,經法院判決離婚後,張華起訴前妻要求賠償子女撫養費和精神撫慰金。日前,浙江省龍游縣法院判決李紅賠償子女撫養費10萬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

據瞭解,張華和李紅婚後育有一子。2017年4月,經浙江迪安司法鑑定中心親子鑑定,結果證實張華不是孩子的生父。兩個月後張華起訴離婚,同年9月20日法院判決二人離婚。

張華認為,李紅對孩子非自己親生的事實故意隱瞞了11年,造成自己精神上的傷害,且自己每年支付兒子生活費、教育費3萬元左右,故要求法院判令李紅賠償子女撫養費損失16.5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

李紅稱,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張華未提出婚姻過錯賠償,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規定,該訴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原告現提起,已超過法律規定主張權利,不應得到支持。

關於子女撫養費,她認為張華根本沒承擔孩子撫養義務,雙方2008年就開始分居,子女都是她在撫養。

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雙方則各有說法。張華主張,自己每年支付李紅撫養費30000餘元用於撫養兒子,且2013年、2014年李紅和兒子都跟著他在福建生活。張華為此向法院提交了貸款賬戶基本信息及明細表1份,用於證明原告於2014年至2016年每年交給被告30000元的事實。

李紅則主張,兒子一直由其撫養,為此,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繳納社會統籌保險金明細賬。

2018年4月27日,浙江省龍游縣法院判決李紅賠償給張華子女撫養費10萬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

針對這一判決結果,北京百恩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曉紅作出解讀。她表示,原、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雖然聚少離多,但這並不能表明雙方已分居生活;儘管孩子大部分時間隨母親生活,但原、被告沒有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孩子的撫養應視為雙方共同撫養。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這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李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關係並生有一子,對張華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子女撫養費,根據法律規定,是根據當地人員的年平均工資並結合本地實際生活水平作出的,法院是根據上述情況,酌情認定為10萬元。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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