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三輪、四輪都屬機動車!在鄭州無牌(證)上路將被查處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劉瑞朝 文 記者 白周峰 攝影

電動兩輪車,已被列入鄭州市交通綜合整治範疇,頻頻上路的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又該如何處置呢?根據規定,無論是電動還是機動的三輪車、四輪車,都屬於機動車範疇。

电动三轮、四轮都属机动车!在郑州无牌(证)上路将被查处

鄭州市五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管理的通告》(下簡稱《通告》),明確要求禁止利用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從事非法營運、佔道經營以及違法行駛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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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聯合發文的包括鄭州市公安局、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聯合對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進行專項交通綜合整治行動。

據瞭解,列入此次通告整治範圍的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記上牌條件的,具有三個或四個車輪,使用內燃機或電力裝置驅動的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等相關規定及標準,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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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告》,禁止利用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從事非法營運、佔道經營以及違法行駛等行為。駕駛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一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依法扣留的車輛,不能夠提供合法來歷證明的,不予發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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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利用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違規從事客運市場經營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後及時移交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活動中發現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有前述違法行為的,應及時移交併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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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銷售環節,《通告》規定,禁止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車型;禁止生產、銷售拼裝的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禁止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

違反上述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公安部門、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等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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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生產者、銷售者未如實向消費者告知本通告整治範圍內的車輛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依法登記上牌條件等情形,消費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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