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罪就可以免處罰?田陽法院告訴你:不行

精神病人犯罪案件與日俱增,不少犯罪嫌疑人甚至聘請律師為自己的犯罪找一個自己當時是發作期精神病患者。對自己所犯罪行是完全不知情以便逃脫處罰。以至於現在很多人看到所謂精神病人犯罪案件那是痛恨之極。


精神病犯罪就可以免處罰?田陽法院告訴你:不行

那麼精神病患者真的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嗎?近日田陽縣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值得借鑑。  2017年12月底,陸某某因沒有手機使用,便與他人合謀在田陽縣城尋找手機店伺機作案。當天在一家手機店內,陸某某與同案犯陳某(正常人)假裝購買手機,期間陳某將一挎包交給陸某某讓其佯裝付款並先到店門外等待接應,陸某某隨後在挑選手機時趁店員不注意,手持兩部合計價值6298元的手機迅速逃離該店。當晚,陸某某及同案犯陳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此案提交檢查機關提起公訴之後,法院於近日開庭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對方律師認為陸某是精神病患者且當時是在發作期,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應不予追究其責任。法院認為:雖然經司法鑑定,陸某某確實患有輕度躁狂症,作案時處於病發期,但卻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根據法律規定,陸某某應當負刑事責任,且陸某某、陳某兩人相互配合以達到盜竊目的,系共同犯罪,故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官提醒,並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陸某某雖然患有精神疾病,但經司法鑑定,其作案時具有完全的辨認及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此,他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仍需要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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