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未讓直行先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分擔?

一、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8日7時30分許,被告董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後載孔某、琚某),沿童家中學東側村道由南向北行駛(開心農場往童家中學方向路段)至三叉路口路段,遇童某駕駛由東向西行駛至該路段左轉彎的二輪電動車,因董某駕駛非機動車時思想麻痺,未靠道路右側通行,且童某駕駛非機動車左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導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及童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出具的鷹公交認字(XX)第986號交通事故認定董某、童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原告童某受傷後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八四醫院住院治療27天,花去醫療費、門診治療費用共計人民幣19322.5元。另查明,原告童某系農業家庭戶口。被告董某發生事故時系未成年人,董某金系被告董某之父。被告董某所駕駛二輪電動車未投保險。

轉彎未讓直行先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分擔?

電動車事故

二、法院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本案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交警大隊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可作為認定事故當事人所負責任的主要依據來採信。本案中原、被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對於本案的各項賠償項目,法院確認如下:1、醫療費17894.7元,2、誤工費應按原告實際住院天數27天計算,參照江西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標準78元/天計算,為2106元(27天×78元/天),3、護理費,參照診療記錄、結合原告的傷情,法院認為原告請求27天的護理期限,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但原告按照108元/天計算護理費過高,法院依法參照江西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標準87.8元/天計算。法院確認原告的護理費為2370.6元(27天×87.8元/天)。4、營養費為405元(27天×15元/天)。5、住院伙食費為405元(27天×15元/天)。6、交通費,結合原告住院時間及住院情況,原告主張200元過高,本院確認為108元(27天×4元/天)。7、門診費1427.8元。8、救護車費200元。

綜上所述,原告因本次交通所造成的損失本院確定為24917.1元。按照原、被告責任比例為12458.55元(24917.1×50%)。故,最終依法判決被告董某金賠償原告童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合計人民幣735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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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室

三、律師觀點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第六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小結:轉彎應當讓直行先行,同時應當依法靠右側行駛,為往來車輛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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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

1、主張賠償的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小結: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

2、應當提交的證據及賠償金額計算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小結:提供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以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至於主張其他將來發生的費用應當提供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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