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逃跑被警察击毙,家属索赔237万

【嫌疑人逃跑被警察击毙,家属索赔237万!法院这样判:】 2016年3月29日 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成功捣毁了隐藏在河源市某镇的制毒窝点,现场缴获冰毒100多公斤及割毒工具一批,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郭某犯罪事实清楚,有物证、同案多人指认及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在民警带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去现场指认的路上,经过通往深山的小巷时,郭某肘部撞击挣脱民警押送,欲逃往山岭,民警鸣枪警示,无效后,依法开枪击中郭某,最后郭某救治无效死亡。死者郭某是重大犯罪嫌疑人这毫无疑问!在押现场指认时又袭警逃跑!民警鸣枪警示无效后,遂开枪。事件发生后,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关于敬梓“3-30”民警使用枪支的调查报告》,认定:1.民警作为人民警察,依法给予配备公务用枪,是合法的使用武器主体。2.犯罪嫌疑人在被民警押解指认现场时,用肘部撞击民警并挣脱控制逃跑,属于用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在押入犯脱逃的两种情形。在民警警告无效后,为防止犯罪嫌疑入逃入山岭而使用武器,是符合规定的。3.犯罪嫌疑入郭某被击倒后,民警立刻打电话呼叫敬梓镇卫生院进行救治,及时报告,整个过程符合规定。调查报告认为民警在执行任务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枪支的,现场击毙制贩毒犯罪嫌疑入郭某是合法的。犯罪嫌疑人死亡后,其家属(赔偿请求人)吴油甘等七人以赔偿义务机关河源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为由申请国家赔偿237万。申请赔偿理由是:1.民警开枪不合法,因为没有达到警察使用武器所同时具备的三个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警告无效。2.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郭某5用肘部撞击民警并挣脱逃跑并未危及警察生命安全,也不属于在押人犯、罪犯脱逃。3.公安机关应严格规范执法,并尽量减少伤亡,在完全可以采取追捕措施予以抓获、郭某5并无危及其他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无论如何都不应直接击毙郭某。最后,河源市公安局做出了不予赔偿决定!没要到钱,吴油甘等七人向上级公安机关广东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支持河源市公安局不予赔偿的决定!吴油甘等七人对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不服,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吴油甘等人要求河源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死亡承担国家赔偿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广东省公安厅维持河源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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