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車救人,車損該誰承擔?

砸車救人,車損該誰承擔?

夏季砸窗救助被困車內兒童的事件時有發生,然而情急之下砸車救人,車損到底該由誰承擔?上週末胡家園某小區居民萬師傅為救一名被困車內的孩子情急之下砸了車窗,然而事後孩子的奶奶卻要求萬師傅對車損作出賠償。最終在圍觀群眾的勸說下,孩子奶奶才放棄追責。時報記者 張瑋

核心事件

好心救人 卻被追償

上週末,3歲的大龍和奶奶在家門口玩,不知何時大龍拿到了家中的車鑰匙,趁奶奶不注意自己打開車門並把自己反鎖在車內。不一會兒,大龍就感覺車內悶熱並哭喊著叫奶奶。奶奶當時嚇壞了,但由於找不到備用鑰匙,她只想到趕緊給老伴打電話,回家開車門。而悶在車內的大龍此時已經滿頭冒汗,圍觀的好幾個居民都勸說大龍奶奶趕緊砸車窗。見奶奶猶豫不決,同小區居民萬師傅直接找來石頭把車內一側窗戶砸開救出了大龍。居民們稱讚萬師傅救人及時,但大龍奶奶卻很不高興,“我老伴十多分鐘就能趕回來,他還有鑰匙,就這樣把我家車窗砸壞了,你給賠嗎?”聽了大龍奶奶的話,萬師傅非常氣憤,二人發生了口角爭執。而事後在圍觀居民的勸說下大龍奶奶表示不再向萬師傅追責,但萬師傅心裡卻有說不出的鬱悶。

事後,該小區居民劉某將此事反映給本報記者,記者也聯繫到了大龍奶奶。她告訴記者因為這件事現在有不少鄰居都覺得她“人品”有問題。

專家說法

1 為救人砸車,車損誰承擔?

萬師傅砸車窗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萬師傅在事發時能夠預想到孩子被悶在車內的危險,他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損害較小的方式對孩子進行施救,其行為沒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由該事件可見,引起危險的人,恰好是沒有照顧好孩子的奶奶,賠償責任應由她自己承擔。

2 緊急救助不擔責,需滿足三個條件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砸窗救人的行為,如果符合法律的規定,則救助人無需對受助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砸窗救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稱之為“緊急救助行為”。但目前我國關於緊急救助的界限尚無明確的規定,不過按照《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救助者責任豁免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救助人是出於善意、自願的救助,而非法定的義務和責任範圍內;受助人的人身健康、安全處於緊急狀況,不立即救助可能會發生危險;救助行為符合生活常識、正常思維方式、公序良俗和自然規律,所造成的“救助傷害”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3 孩子監護人有過失,或要擔責

夏季小孩被困車內時間過長可能產生窒息的危險,這應該是做父母的一種常識,而近年來頻發的孩子被困車內傷亡事件也應當引起家長的注意。大龍奶奶心疼車,要在炎熱的夏季讓孩子悶在車內多等十多分鐘,她已經忽略了孩子此時正處於危險之中,其行為和想法都是不當的。父母(照看孩子的長輩)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該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盡到監護責任,若是由於監護人的疏忽、過錯或者故意的行為,導致未成年人受傷、死亡的,可能還會涉嫌刑事犯罪,實施了該行為的父母也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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