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煜翔律師專欄|經濟類犯罪分析與6種常見罪名量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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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是什麼?大家首先想到的應該就是與經濟有關的犯罪。是的,在我國,經濟犯罪是常有發生的,比如貪汙、詐騙、非法經營等等。下面信之源刑事部主任、《法制中國60’》特邀嘉賓孫煜翔律師對經濟類犯罪與6種常見罪名量刑進行分析,歡迎大家瀏覽,也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全面瞭解經濟犯罪的知識!

孫煜翔律師專欄|經濟類犯罪分析與6種常見罪名量刑分析

我國經濟犯罪的特徵 :

經濟犯罪的特徵,可分為外在形式的特徵、內部結構的特徵和一般特徵。

(一)經濟犯罪的外在形式的特徵

1、犯罪主體的外形表現,大多數經濟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少數由單位構成(特殊主體)。

2、危害行為的外形表現,現行刑法典及單行法規,把經濟犯罪分成若干類別,又分為若干行為,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為生產銷售一般的偽劣產品、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等,偽劣產品必須有銷售性,違法性(違反質量法規定) 和銷售金額的特定性(銷售金額五萬元)。

(二)內部結構的特徵

經濟犯罪的內在結構特徵,其內在結構有三個方面

1、本質經濟結構。即有社會危害性,危害國家整體經濟秩序,是商品經濟時代的副產品,行為人在經濟運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利益,危害了國民經濟的主體結構。

2、經濟犯罪的違法結構。與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違反刑事法律,又違反經濟法律和行政法規,同時也違反了民事法規。

3、經濟犯罪的心理結構,是故意犯罪,或以營利為目的,或以佔有為目的,或以其他為目的傳播、破壞等經濟犯罪的一般特徵。

(三)一般特徵

1、經濟犯罪具有複雜性,經濟犯罪是伴隨商品經濟而產生的一種犯罪形態態,商品經濟越來越發展,經濟犯罪也隨之越來越複雜。

2、經濟犯罪具有隱蔽性。首先,因為經濟犯罪具有法定犯的特徵,即指僅僅是由於法律的專門規定,其行為才被視為犯罪。其次,還因為經濟犯罪的智能犯特徵,其犯罪主體許多受過良好的正規教育,具有較高的學歷和職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職業、專長,在自己熟悉的經濟領域中進行犯罪。第三是因為經濟犯罪行為人的欺騙性。這些人主體身份特殊還打著搞活經濟、改革開放的旗號,在承包、聯營等經濟活動的掩護下,大肆進行犯罪活動。第四,是因為犯罪被害人的顧慮性,這些人有些是在經濟犯罪中得到好處的人,如行賄人與受賄之間,挪用公款人與使用人之間,他們害怕本人受到牽連。

3、經濟犯罪具有可變性,其表現之一是經濟犯罪是從傳統的財產犯罪中蛻變而來的,隨著商品經濟的大力發展,從傳統的財產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經濟犯罪,如詐騙罪衍生的合同詐騙、貸款詐騙、保險詐騙等;表現之二是新型的經濟犯罪不斷產生。

4、經濟犯罪具有貪婪性,這是由經濟犯罪的牟利性決定的。

經濟類犯罪相關罪名 :

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註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抗稅罪、保險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洗錢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證券、期貨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

主要罪名介紹 :

◎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並且犯罪對象的歸屬以是否具有所有權為標準而非是否具備佔有的狀態。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關於貪汙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裡所說的是指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單位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刑事處罰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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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

犯罪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三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裡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根據法律規定,本罪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菸草專賣品、外匯、金銀及其製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

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是否為限制物品,並非一成不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加以變化調整。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證件。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等等。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並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是加重情節。

一般來說,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作為“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以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情節來考慮。所謂其他情節,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很壞的;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的;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

刑事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刑事處罰

1、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 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在具體科刑時,既要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慣犯,是否首要分子,以及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

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2、根據刑法第200條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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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貨物、物品進出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關稅徵管制度。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稅的行為。普通貨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條規定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第152條規定的淫穢物品以及第347條規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在內。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稅,是指《刑法》第153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起刑點是偷逃應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

此外,下列行為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1)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2)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4)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關稅的目的。

行為認定

1.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關稅稅款額達到法定的5萬元以上,才有可能構成本罪,未達5萬元的按一般走私行為處理,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有關走私罪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對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等特殊性質的物品分別構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質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構成本罪。

刑事處罰

1、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2、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款額處理。

4、武裝掩護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併罰。

5、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商業秘密權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二)客觀方面

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並且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

首先,行為對象為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其次,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此為上述第一種行為的繼續。(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4)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秘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追訴。值得注意的是,必須查明行為人所實施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與權利人遭受重大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盜竊商業秘密等行為,但該行為本身並沒有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的,不成立侵犯商業秘密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為了獲取和使用商業秘密與披露商業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謀的單位或個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四)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秘密。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而實施犯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時可考慮的情節。

損失認定

在刑事訴訟中,重大損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於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就侵犯商業秘密而言,刑法未對“重大損失”的含義明確界定和說明。在司法實踐中,商業秘密的“重大損失”的計算大致有以下幾種:(1)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3)以不低於商業秘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作為損失。

刑事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成立於2004年,14年專注法律訴訟業務,被司法局授予為“海淀區優秀律師事務所”“北京十佳律師事務所”,北京電視臺《法制中國60'》唯一合作律所。瞭解更多經濟犯罪的知識,大家可在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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