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接受外部監督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接受外部監督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設定監察機關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的義務。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監察工作信息發佈機制,在主流媒體和主要網站第一時間發佈監察工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流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監督。尤其是對於社會廣泛關注、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案件查辦等工作,監察機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二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民主監督一般是指人民政協或者各民主黨派等主體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重點監督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社會監督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輿論監督一般是指社會各界通過廣播、影視、報刊、雜誌、網絡等傳播媒介,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形成輿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增強黨自我淨化能力,根本靠強化黨的自我監督和群眾監督。要把監察機關的自我監督與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構建日臻完善的監督和制衡體系,把監察機關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監督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依法監督與非法干預不能混為一談。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正是針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非法干預而言的。這是監察機關履行監察職能的重要保證。在實際工作中,監察機關要注意把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與輿論監督同無理干擾、非法干涉區別開來,自覺地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從而保證監察職權的正確行使。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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