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常見條款之「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為不可爭條款。在訂立人壽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有關身體健康的情況以及其他會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及保險費率高低的有關情況,有應依法據實告知,不得有任何隱瞞或者欺騙。

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或因重大過失遺漏或作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的,保險人就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但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出異議的權利是受到時間限制的。為了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不少國家和地區規定,保險人只能在兩年內可以以投保人告知不實為理由解除合同。

這個期間就稱為可抗辯期或可爭期間。超過這個期間即進入不可抗辯或不爭期間,保險人就不得再提出異議,即使投保人確有告知不實的情形,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仍應負給付責任。

人壽保險常見條款之“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是人壽保險合同裡一條非常重要的條款,也是經常會被不良保險營銷員利用進行銷售誤導的條款,下面我們通過一個訴訟案例來進一步瞭解不可抗辯條款在實際保險理賠糾紛中的應用。

投保人戴某,女,48歲,於2014年1月27日在兩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為自己投保了兩份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額共計200萬元。

戴某根據合同約定如期繳納了三年保險費,2016年4月6日,戴某因身體不適前往解放軍302醫院就診,確診為腦膜瘤,隨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在展開調查後調取了戴某投保前在某醫院住院期間的病案記錄,據病案記載,戴某在入院時主訴既往史檢查患有腦膜瘤,且出院記錄診斷患有腦膜瘤。

2016年5月27日,保險公司以戴某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不予給付保險金,同時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這件保險理賠糾紛,走上了法庭,大家猜猜最後判決結果如何?保險公司勝訴。

人壽保險常見條款之“不可抗辯條款”

在人身保險的合同中,通常會用加粗字體強調如實告知的重要性,不可抗辯條款,不是帶病投保的免死金牌,更何況,誰又能保證,兩年內不出險,畢竟風險是無處不在的,風險是無法預料的。

人壽保險常見條款之“不可抗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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