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规定增资等重要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是否合法有效?

章程规定增资等重要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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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骏昆,公司法股权专家,智有明股权创始人

出处:智有明股权

有个创业团队来找我,说他们四个人都是第二次创业,准备一起开一家外贸公司,股权比例为甲40%、乙30%、丙20%和丁10%。他们除了向我咨询合伙股权设计的问题,还向我咨询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乙(自然人投资人)担心公司再融资自己股权会被严重稀释,希望在章程上写明,公司增资必须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我知道乙的心思,他持股30%少于34%,但他希望自己在增资事项上有一票否决权。询问,这样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今日我们的话题是:

章程约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是否合法有效?

先说结论:

1、“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最低表决限制,合法有效。

2、建议股东尽量不要这样约定,以免造成公司僵局。

3、可以想办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特定诉求,比如乙提出的公司增资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我国《公司法》将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和变更公司形式,明确列为公司的重大事项,要求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意味着,不能约定以低于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这样就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以高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比如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通过、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通过,根据我国目前司法实践观点,可以提高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通过比例,都是合法有效。

如果进一步地将表决权通过比例提高到100%,即“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是否合法有效?因为这意味着每位股东都有一票否决权。任何一位股东反对,公司就无法对重大事项作出有效决议。比如公司缺钱需要融资,而现有股东既不愿意投钱,又无法达成一致增资时,会影响公司将来的发展前景。严重的,会导致股东会决策机制失灵,甚至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结论是目前司法实践认为合法有效。

我们来看实际案例: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8位股东。章程规定,对以下事项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二)解散公司(三)修改章程;(四)股东退出或加入;(五)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后来,多数股东意识到这样的约定会造成公司僵局,于是召开股东会,形成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司决议,将章程第二十五条“对以下事项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为“对以下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此项决议,杨甲投反对票、郑乙未参会,其他股东以总计75%的表决权通过该决议。

于是,杨甲以该决议没有按章程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和其他股东则认为,原章程要求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不符合公司法对于重大事项表决的本意。

判决结果:法院以股东会决议没有经过全体股东通过为由,支持了杨池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重大事项,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系对该类事项赞成票的最低限制,公司章程规定高于这一规定的,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索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杨池生与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赵建中、雷春平、于君廷、阴兆银、曾凡焯、史世利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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