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出退股,公司可以股权回购方式安排退股吗?

股东提出退股,公司可以股权回购方式安排退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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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骏昆,公司法股权专家,智有明股权创始人

出处:智有明股权

最近接连接手了两个项目,都与股东想退股有关,由我们为股东想办法解决退股事宜。

第一个项目是,甲有一家美容有限公司,是甲100%控股的一人有限公司。乙出资100万元受让甲30%股权,于是工商股权结构变更为甲持股70%、乙持股30%,股东协议约定由甲全权负责经营管理。乙入股一年半后,发现甲未与乙商量,不再继续经营公司,而自己未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其他一些问题,让乙担心作为股东承担责任,因此与甲产生矛盾,向甲提出退股,但甲不同意。乙来咨询如何想办法退股。

第二个项目是,创始人和投资人成立了一家医药科技公司,投资人认缴出资750万元,占7.5%股权。投资人仅实际出资了100万。后来投资人因故决定不再继续投资,想退出公司,要求退回投资款100万。创始人也同意投资人退出。公司帐户上资金充裕,创始人为解决投资人退股事宜,想从公司帐户上直接汇付投资人100万。创始人咨询:公司以股权回购方式安排投资人退股是否可行?

今天我们的话题是:

股东提出退股,公司是否可以股权回购方式安排退股?

我们先明确,本文讲的公司股权回购,指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先说结论:《公司法》规定了三种法定情形,最高法院判例确定了两种非法定情形,可以由公司进行股权回购。除了这五种情形以外的股东退股,目前不能以公司回购股权方式进行。

究竟是哪三种法定情形,哪两种非法定情形?股东不属于这些情形,又该如何进行退股?请阅读本文。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有明确规定,列举了三种法定情形。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三种法定情形,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只要出现这些情形,股东就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法律作出如此明文规定,目的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当出现以上三种情形,往往会损害小股东的投资目的和投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二、以上三种法定情形之外,公司和股东还可以自由约定在其他情形下进行股权回购

除了以上三种法定情形之外,公司和股东还可以约定其他情形下的股权回购吗?

1、《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在其他情形下回购股东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作了这样的规定:

股东提出退股,公司可以股权回购方式安排退股吗?

从条文措辞上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仅对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的情形作了列举,但并未禁止公司在其他情形下回购股东股权。

2、最高法院的诸多司法判例,也印证了公司可以与股东达成其他情形的股权回购协议。

举例:

1、最高人民法院,杨玉泉、山东鸿源水产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19号]中,最高法院判决主文表述: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股东约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回购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2154号],最高法院判决主文表述:长江置业公司和其股东会没有保障袁朝晖作为股东应享有的决策权和知情权,侵犯了袁朝晖的股东权益,符合长江置业公司《公司章程》所约定的“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的情形。因此,

袁朝晖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公司以回购股权的方式让其退出公司。

3、《公司法司法解释》,同样确认公司在其他情形下可以股权回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协议方式收购股权。

三、最高法院判例确认二种非法定情形的股权回购,一是公司损害股东利益,二是员工离职。

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的诸多判例,明确有两种非法定情形,可以由公司进行股权回购。

第一种:公司侵犯股东权利,股东有权请求回购;

第二种:公司和股东可以约定,股东离职(辞职、被辞退、除名、退休、死亡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作为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

因此,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回购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 ”的模式。也即,法定情形之外,允许公司和股东约定股权回购的其他情形。除了我国之外,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大都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 ”的模式。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公司可以自己回购自己的股权。美国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注册资本,而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实行法定资本制,要维持公司资本,不得损害公司第三人利益。

四、股权投资中约定对赌条款,投资人要求原股东进行回购合法有效,要求公司进行回购无效。

实践中,有投资人与公司签订对赌条款约定,若公司达不到一定的对赌目标,则该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股权回购,回购价格为投资本金加固定高额的年回报率。法院通常认定,该约定损害了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股东以其投入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基本原则,因此认定约定无效。但是,若公司达不到一定的对赌目标,投资人要求其他股东回购其股权,法院认为不会损害到其他债权人利益,为合法有效。比如俏江南的对赌协议,小马奔腾的对赌协议。

五、其他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方式

回到前面的两个项目。项目中的股东并不符合三种法定情形的退股条件,也不是最高法院确定的两种非法定情形退股条件,股东仅是出于各种原因单纯想退股。现实商业中,多数是这种情况,即股东单纯的想退股,这种情况下,股东退股就不能以公司回购股权方式进行。

股东退股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或者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需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还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公司减资

《公司法》对公司减资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比如需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且在报纸上进行减资公告。如果仅在报纸上公告,而没有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程序不合法,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仅通知了已知债权人而不在报纸上公告,无法在工商局办理完成减资。

三、解散公司

股东之间达成合意,一致同意解散公司,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股东可以解散公司方式进行退股。

如果股东之间矛盾已经形成公司僵局,使公司无法作出有效决策,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公司股东也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结语:

股东要求退股,一般地仅是自己想退出公司,其他股东仍继续经营,不以解散公司为目的。股东也没有达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回购的三种法定情形,以及最高法院判例确认的两种情形。

所以,股东退股的常见路径,就是公司减资,以及股权转让。

但是,公司减资除了需履行减资程序外,关键是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提供担保。当公司对外有大额债务时,往往无法通过减资程序实现股东退股。

最后,股东退股的路径只有股权转让给内部股东,或者转让给第三人。这也是最便捷的方式。但是当想退股股东无法找到股权接盘人时,股东的退股之路便没有了。

解决上述两个项目的最佳办法,就是找到股权接盘人。如果现有股东不愿意接盘,那么可以考虑采取一定策略让现有股东晓以利弊,或者找到第三方暂时托盘。

入股不易,退股更难。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面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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