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小知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客戶回訪機制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回訪機制,明確客戶回訪的程序、內容和要求,並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於上年末客戶總數的10%。回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核實、客戶賬戶變動確認、證券營業部及證券業從業人員是否違規代客戶操作賬戶、是否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是否存在全權委託行為等情況。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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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

(1)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瞭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2)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瞭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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