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在小區被刮蹭,沒有找到肇事方,車主報警後警察說必須暫扣車主的車,這樣做有沒有法律依據?

愛評論的大輝


這是屬於正常的,我朋友的車天窗被花盆砸壞過,和物業溝通無果,選擇報警後,警察說只要立案就要暫扣車輛,直到結案放車,這是非常糾結的事情,車輛在小區被損後,本身就夠倒黴的,找不到肇事者,自己車輛還要被扣,對於車主來說一般都難以接受!



但是按照處理案件程序來說,這是必須的環節,這已經不在片區民警範圍了,要交給交警隊事故科處理的,事故科只要立案走程序,處理起來就是要扣所有的事故車輛,單方或者雙方,等待處理結束之後再放行車輛,這也是法律法規的制度,其實他們也是不願扣車的,扣車和提車都要出示各種書面證明,作為警察來說,如果損失不是很大,一般都是和物業協商自行調解。


其實,您的愛車被損,看嚴重不嚴重,或根據自己情況解決最好,事故科立案後,會消耗您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因為事故科本身就比較繁忙,多數都為人傷事故或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您這樣算是比較小的事故了,根據我朋友的上次的情況,建議您還是自行處理。


如果愛車受損較重,且找不到肇事者,物業又協商不成,那麼還是可以交給警方處理的,畢竟對方已經構成肇事逃逸罪,只不過結案時間是未知的,您的愛車也會被拖到事故停車場,所以看個人情況而定,如果我的車被刮,不是很嚴重我是不會選擇報警的,去停車場風吹日曬,還不如自己花點錢早日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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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有法律依據,根據公安部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交通警察可以對事故車輛進行技術檢驗、鑑定。第四十四條又規定:做岀檢驗、鑑定結論五日內,對被扣事故輛車輛應當發還。也就是說扣車的目的是進行事故責任認定,也是為查找逃逸車輛提供技術支撐,而不是別的目的。


SirJanzen


什麼扣留直到結案才給回車主,扣留車輛的目的是什麼?只是辦案調查取證的一個環節,包括對受損車輛的勘驗甚至鑑定,調查取證完成後原則上就應立刻解除強制措施,另外行政強制措施也是有期限的,一般就一個月,複雜的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到期必須解除,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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