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贼被发现,被群众追打,无奈跳入河中淹死,群众有罪吗?

趣史拾贝


个人认为偷狗贼被发现后,群众进行追打,其无奈跳入河中溺亡的事实上,群众不需要承担责任。

理由是因为在偷狗贼实施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时候,被侵害人有权进行自我救济及阻止偷狗贼的偷窃行为,进行一定的反击。而且群众的追打在没有造成对方重伤的情况下,那么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群众的追打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那么其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退一步说偷狗贼明知跳入河中存在一定的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自陷风险的做法,那么应当由偷狗贼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故而无论是群众,还是被侵害人都不需要对偷狗贼的溺亡承担不利后果。


麋鹿说法


欢迎关注,这是个好问题,首先群众一定会被判处!

虽然我个人认为这个因为偷狗被发现然后跳河被淹死,这样的小偷不值得同情。每年都因为偷狗贼的原因,大量的狗丢失。而在落后的乡镇地区,狗可是作为看家护院的好工具。你把狗给偷走了,那么这家人还拿什么来防止晚上野物,小偷来自己家里。而宠物狗就更不一样了,很多宠物狗的售价都很高。你偷走了狗,会给主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小偷和正常人是拥有一样的法律地位。而如果是因为偷狗被发现跳入河中淹死的话,那么群众是会被惩罚的。因为群众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受害者死亡却没有取消继续追击,这样的行为是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而我国刑法对间接故意杀人的判处如下。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我也不知道这样是属于情节较轻,还是情节较重。但是他们一定会被处罚。



所以偷狗贼尽管可恶,但是处理他们一定要冷静。


每天健康知识汇


很多人为了自己的私欲真的是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偷人的,偷钱的,偷狗的,偷小孩子的…真的是自己想要啥自己都去偷!

近几年来很多偷狗贼更是嚣张,大半夜的跑到人家家里去偷狗有的甚至直接在大马路上从主人手上强行拉走人家的爱犬,这类小偷真的是让人憎恨之极。



那么偷狗贼被发现,被群众追打,自己无奈跳入河里淹死了,群众有罪吗?

其实这个问题说起来还是比较棘手的,为什么这么讲呢?

第一:群众们也都是见义勇为,这一点符合道德要求,我们应该给他们点赞;

第二:群众追赶小偷的时候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也是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小偷自己死了,这就说明群众并不是导致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小偷自己死的;

第四:综上所述,群众不用负责任,因为群众也不知道小偷会自己寻死,如果群众知道小偷想要寻死,那么群众是需要付法律责任的,而群众并没有故意让小偷去死!

其实不管是人也好,动物也好,我们都应该善待他们;我们每个人都有手有脚,所以也不要去干那些见不得人的勾当了!

这是大猫的一些看法,欢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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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猫聊三农


偷狗者被发现,被群众追打,无奈跳入河中淹死。

“群众有罪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有必要对小偷偷狗的行为和群众追打的行为分别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分析其性质,也就明白‘’群众的追打’‘行为是否有罪了。

一,小偷偷狗的行为性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在农村基于看家护院之需要国家是允许农民饲养家犬的,农民饲养家犬既是看家护院之需要,同时又是农民的合法财物。小偷明知是他人合法时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予以占有(偷走)是国家法律禁止的“偷盗"行为,是法律要予以制裁的行为。

二,群众追打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本人的合法利益免于遭受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予以制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偷偷狗是一种法律禁止的不法侵害行为,群众发现后有权制止这种行为,叫正当防卫,而群众的行为也仅仅是“追打",而小偷之死是逃跑中自已跳入河中被‘’淹死‘’,而非群众的‘’打死‘’。因此,小偷的死因与群众的追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看来,小偷死亡与群众追打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群众的追打行为没有刑法上的“超过必要限度"之规定,那么群众的追打行为没有过错,依法也就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行为。

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扭送"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证实的涉赚犯罪的“现行犯"有权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的权利,要扭送当然前提是要追赶并抓住后才可能‘’扭送‘’。因此,群众发现正在盗窃犯罪的偷狗贼现场追赶欲扭送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制止犯罪的光荣神圣的权利。

综上分析:群众依法制止正在实施的盗窃违法犯罪行为,系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依法行使追赶欲扭送嫌犯的权利是于法有据,何罪之有?


唐先明75443043


存在有罪的可能性。

偷狗行为性质的界定。

偷狗是一种盗窃行为,涉嫌违法或犯罪,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因盗窃物品的特殊性,是与失主有特殊感情的“活物”,所以部分爱狗人士进行感情渲染,认为偷狗贼“打死活该”,并且各地也出现了对偷狗者虐打、伤口撒盐甚至打死的情况。其实,爱狗心情可以理解,但行为明显过分了。法律上,“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如果凭着感情“滥用私刑”,很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偷狗贼河中淹死,追赶者是否有罪?

偷狗者偷狗,该抓,甚至可以打几下出出气(千万不要打出问题);群众追赶、扭送,合法。但当偷狗者被追赶走投无路跳下河时,这时候追赶者就担负了法定的救助义务了,因为毕竟是追赶者的先前行为导致的偷狗者落水。如果偷狗者水性好,安全游走了,那么都没有问题。而一旦偷狗者不会水,挣扎求救时,追赶者就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如果追赶者无视偷狗者的求救,自行离开,偷狗者被淹死,那么,追赶者就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因为落水者死亡与追赶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说,凡事不可太感情用事,正当行为也不可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任何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Beyond1975


《偷狗贼该死吗?》

刚好前两天晚上,我一个叫何老板的朋友来我档口喝茶,说到他养过的一条边牧犬。何老板精心训练这条边牧一年多时间,那狗非常通人性,还会识1至10的数,对不同的人,叫声也不同,全家人对这条狗宠爱得很,几乎当作了家庭一员。

有天下午,开来一辆摩托车,后座的人举起自制强弩,瞄准狗就是一枪,不到五秒钟,狗已抱上摩托车,加大油门逃跑。何老板的弟弟听见动静,立刻启动越野汽车追逐偷狗贼。追了十多公里,就赶上了偷狗贼的摩托车。这时弟弟接到了何老板电话,叫他绝不可以别车、撞车!偷狗贼亡死似的加油逃跑,国道上车流又多,十分危险。这时弟弟又接到何老板电话,叫他停止追车,打道回府!

我问何老板为什么大发慈悲心、纵容违法犯罪分子逃窜?他说:“不管我们对狗有多喜爱,人命总是大过狗命,难道开车去撞死偷狗贼?他们违法犯罪,会有公安机关去抓捕,也会有法律去制裁,我们不能莽然行事,更不能违法犯罪。”。

何老板的想法和做法让我佩服。现在有不少偷狗贼,我们还是要依靠法制去治理,可不能打着“法不责众”的幌子,以暴制暴,否则自己也会触犯法律,那是愚蠢的行为。


千里马无伯乐


说实话,虽然很不愿意承认!但是根据法律来说,群众的行为确实有罪!属于过失致死或者故意致死罪!视情节而定!

这里来说说偷狗贼!是真的是让人深恶痛绝!这有件真事!发生在我朋友村上!

两偷狗贼在傍晚的时候,用药枪打死了两条狗!准备装麻袋的时候,被路过的村民看到!村民是刚下地回来的,扛着锄头,又吼又叫的,把很多人都惊了出来!有人说直接打死扔河里!毕竟是两条命,也没人那么做!但是就这么放了,也不解气!也不知道谁出的主意,说:他们不是偷狗的吗?让狗决定!然后让人牵了两条大狼狗来!狼狗见了生人就真的猛,还别说那种趴地上的生人了!直接扑上去就是一通乱咬!有个人一只耳朵都给扯下来了,见了血的狗感觉更疯!村民也怕出了事,就报了警!警察来了,他们都说,是这两偷狗的不小心招惹到狼狗,被狼狗咬了!偷狗贼也是有苦说不出!这种情况下,能保着命就不错了!


再来说说类型的案件

2016年3月,蓝童(化名)家的鸡被偷了,在追小偷的时候,小偷意外摔倒!然后就这么摔死了!蓝童随后报警,和警察把死者送往医院!小偷后来抢救无效死亡!而追小偷的蓝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拘留了16天!

2013年1月,何某在工地上抓住偷了工地很多工人东西的小偷赵某!赵某在被抓住后,愿意赔偿损失!因为这赵某,时常来工地偷东西!不止一两次,就这次被抓住了!所以何某就让赵某给家里人打电话,赔钱!在打了很多电话后,很多亲戚朋友,都不帮他这个忙!赵某说,带何某等人,去家里取钱!而在回家的途中,赵某耍了个滑头,挣脱抓住他的何某后,直接跳进了旁边的一条河里!结果不会游泳,被淹死!!而后何某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2099年4月,冯晓强在上班干活的时候,突然发现一名男子正骑着他停门口的摩托车,冯晓强大喊小偷,并去追,冯高明,曹天听到后赶来,见小偷跑远,就两人骑着一辆摩托车追去!在追至开元大道的时候,两人喝止小偷停车,小偷依旧置之不理,曹天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着小偷抡过去,小偷在躲避的时候摩托失去平衡!由于是高速行驶!小偷摔倒后,脑袋着地,不治身亡!当天下午,曹天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由于是帮朋友追回财产,事后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良好!被判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追小偷是人的本能反应!但是在追小偷的途中发生的伤害事件真不好说!还有偷别人西瓜,被瓜农追,然后掉池塘淹死的!


墨辞




不管法条不法条,小偷偷东西还不让抓了?自己跳进河里的,没人逼吧?

是,群众抓偷狗贼的时候追打了,为什么追?那还不是因为偷狗贼逃跑了吗?如果你不跑,直接送到派出所也就没有后续的事了。



可能有人会说:人命不如狗命。那是你们的个人见解,我不评论。我只想把我看见过的几个新闻,分享给大家。

有一年,一个偷狗贼用带有剧毒的弓毒死了狗,然后被主人发展了,在打斗中,毒针不小心插到偷狗贼身上,偷狗贼不治身亡。

如果打斗中,毒针插到狗主人身上,怎么算?可恶的贼带的可是致命的东西啊,他想不到这东西会要命吗?如果还有其它人在场,就说不上有多少人受到伤害。



我想说的就是,如果群众受到刑罚,那么以后的贼是不是可以大摇大摆的进屋拿东西了?对。不是偷,是拿。

如果群众受到刑罚,还会有人见义勇为吗?雷锋并不多,雷锋精神到现在还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如果群众受到刑罚,还会有雷锋了吗?

法制是对社会秩序的良好约束,但是请不要因为法制而丢了社会公德,因为雷锋并不多,莫要因为贼而寒了人心。。。


预见未来436


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农村偷狗的新闻,对于大多数爱狗人士来说,这些偷狗贼应当千刀万剐,罪不可恕。当然我从主观上也不能原谅这些偷狗贼。但是谴责他们的同时,有几个方面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

1、为什么一直以来偷狗事件屡见不鲜。是什么让这些偷狗贼铤而走险。据调查,中国每年食狗肉达到1000万只。面对如此大的消费市场,而国内基本没有什么所谓的大型狗肉养殖场,狗肉养殖最集中地区之一的山东济宁市嘉祥县也并没有达到规模化养殖。所以,面对狗肉的供不应求,偷狗贼猖獗也是情理之中。

2、吃狗肉已经成为了很多人冬天滋补的一个手段。而狗肉确有一定的养肾功效,所以很多非爱狗人士在冬季都有吃狗肉的经历。不但在中国个人吃狗肉并不违法,而且如果有国家相关的行政许可经营狗肉生意也不属于违法。

3、这些偷狗贼除了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人,也有部分确实是生活上困难的人群。当然这么说并不是同情他们,也并不是给他们洗白,只是对于偷狗贼而言有罪但罪不至死。



总的来说,国家应当鼓励有养殖条件的公司和个人发展狗肉养殖,使狗肉的来源公开,狗肉供给达到平衡。同时爱狗人士应当理解普通吃狗肉的行为,只要是来源合法的专为食用养殖的狗肉不必太过反感。国家更要加大对偷狗贼的打击力度,让偷狗的不法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少数人的私刑。


题主说的偷狗贼因为被群众追打而跳河淹死不能说群众有罪,但是群众未曾施救确有过失。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如果未经审判就剥夺他人生命,那么我们必将生活在充满戾气的社会中。


心自我在


我认为群众是无罪的,不应被谴责,有条件的还要给予表彰。

为什么?看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

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偷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偷狗行为被发现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也就是说群众将偷狗贼扭送司法机关有法律依据。

对于偷狗贼来说,其偷狗被发现,等待他的有两条路:自首等待司法处理;逃跑或抗拒抓捕。

显然,题主所述,偷狗贼没有自首的觉悟,而是要逃跑,在逃跑中又跳入河中,这不能看做他是被逼跳河,也不能看做他是无奈跳河。逃跑和跳河都是他自己的选择,这样的选择也是违法的,其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这样做的后果只能由他自己承担。

偷狗贼逃跑被群众追,与偷狗贼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等在当地(包括被迫)被打是不一样的,不能混为一谈:逃跑是要逃避法律制裁;其等在当地是在等待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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