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不知槍上膛 湖南保安射殺同事

“你猜這把槍打不打得響”,酒後對同事腦袋比劃著抬手一槍,沒想到,槍響了!

之後,他偽造同事開槍自殺的現場後逃離,後在妻子規勸下投案自首。不服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他上訴稱當時自己誤以為手槍沒裝子彈,所以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殺人。日前,華商報記者從湖南省高院獲悉,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從無期到有期,有著搶劫、吸毒等前科的累犯持槍殺人,湖南省高院撤銷槍案一審的部分量刑,其間有怎樣的考量?

>>槍殺同事

一句玩笑後一聲槍響

因為一把錯放在外套口袋且子彈上膛的手槍,35歲湖南邵陽男子朱偉(化名)毀掉了自己的生活。

2011年2月,只有初中文化的朱偉因搶劫罪被判刑2年6個月,2013年2月刑滿釋放。他在監獄服刑期間結識了胡某。後來,兩人都在湖南某國際物流城當保安。從獄友到同事,兩人關係很要好。

2016年11月6日,朱偉和胡某一起吸食過毒品。當天,胡某借他的外套外出,歸還衣服時將一支仿64式手槍遺忘在朱偉外套的口袋中。11月7日晚8時,朱偉攜妻兒與胡某一起在公司餐廳吃了晚飯,喝了酒的朱偉一摸外套,發現了手槍,就想著將手槍還給胡某。當時,胡某正在同事曾某某的宿舍裡喝茶。朱偉持手槍走進曾某某宿舍,近距離指著正在低頭玩手機的胡某頭部,半開玩笑地問胡某“這把爛槍能打響嗎”,沒想到“砰”的一聲槍響了,朱偉傻眼了。

曾某某證實,他與胡某、朱偉的宿舍挨著。事發時,胡某坐在他對面玩手機,他低頭燒茶的時候,突然聽到朱偉進來說“你猜這把槍打不打得響”,接著槍就響了,胡某面部朝下趴倒在地,腦殼在流血。曾某某的妻子當時聽到槍聲也趕到房間,看到丈夫質問朱偉“你到底何滴了”,朱偉雙手攤開,右手上拿著一把手槍,語無倫次、聲音顫抖地說他不知道槍內子彈上了膛。她後來追問朱偉槍是哪來的,朱偉說是胡某從雲南自己帶回來的。

>>偽造現場

將槍放到被害人手上

槍案發生後,朱偉“急中生智”,製造胡某本人造成槍擊身亡的假象。朱偉的妻子向警方證實,當時她聽到槍聲,跑到曾某某房門口,發現胡某倒地身亡,她急切地問右手拿槍的丈夫怎麼回事,朱偉說“我不曉得這把槍裡有子彈”。她立即從丈夫手上奪下槍,但朱偉又將槍搶回去放到胡某手上。

曾某某也向警方證實,胡某坐著時,槍口正好對著頭部,胡某在槍響之前沒有任何反應。之後,他和朱偉慌亂中都走出了房間,在他返回拿手機時,突然看到胡某右手上多了一把手槍,槍就放在手掌上,而不是握著。他隨即給朱偉的哥哥朱某打電話,朱某要他打120和110報警。公安人員和救護車到現場時,急救醫生說胡某已經死亡。

案發後,朱偉搭長途車準備外逃,妻子打電話苦苦相勸,最後他同意自首。2016年11月9日,朱偉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拘,同年11月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逮捕。

警方勘驗和彈痕鑑定證實,死者胡某系被現場提取的仿64式手槍槍擊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這把7.62mm手槍彈,在擊發前需要上膛。此外,警方屍檢尿檢檢出麻古和冰毒成分,證實胡某和朱某在11月6日下午曾吸毒。11月8日,朱偉投案後即被行政處罰和強制戒毒。

>>積極賠償

賠償死者父親22萬求輕判

2017年11月3日,邵陽市中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中認定,朱偉朝胡某頭部開槍,致其當場死亡。朱偉見狀,將手槍放在胡某手掌上,製造胡某自己開槍的假象。

一審審理期間,胡某父親與朱某達成諒解協議,朱某代朱偉賠償胡某父親22萬元,當場一把付清,胡某的親屬對朱偉予以諒解,建議法庭對朱偉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審判決後,朱偉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訴。朱偉及其辯護人提出:胡某在朱偉詢問手槍能否擊發時要朱偉開槍試下,致使朱偉誤認為手槍沒裝子彈、不能擊發。朱偉沒有殺人故意,其行為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請求從輕判處。

>>庭審

過失致人亡還是故意殺人?

2018年1月,湖南省高院立案,組成合議庭不公開審理。上訴人朱偉對其槍殺胡某、偽造胡某自殺現場的事實供認不諱。

湖南省高院審理認為,朱偉持槍故意朝被害人胡某的頭部射擊,放任胡某死亡後果的發生,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朱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朱偉犯罪後逃跑,在被追捕過程中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對於朱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朱偉沒有殺人故意,其行為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請求從輕判處”的理由和意見,湖南省高院認為,根據朱偉的供述,應系胡某將手槍裝彈上膛,胡某明知擊發該槍會造成嚴重的傷亡後果,在此情形下讓朱偉朝自己試射,不符合邏輯經驗和常理;身處案發現場的曾某某證明,胡某在槍響之前沒有作任何反應。故朱偉所提胡某要朱偉開槍試下,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且有悖常理,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朱偉繫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擊發槍支可能造成的傷亡後果,仍在無法確認涉案手槍不能正常擊發的情況下朝胡某頭部射擊,放任胡某死亡結果的發生;胡某中槍倒地後,朱偉沒有采取任何防止胡某死亡結果發生的急救措施,反而製造胡某本人開槍的假象。

綜上,不能認定朱偉過失致胡某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朱偉刑事責任。鑑於朱偉系間接故意犯罪,犯罪後自首並積極賠償,取得胡某親屬諒解,綜合朱偉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對其較大幅度地從輕判處。故對朱偉及其辯護人所提“請求從輕判處”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2018年2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依照《刑法》第232條、第6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等相關規定,維持一審法院刑事判決對上訴人朱偉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部分,撤銷其量刑部分。朱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華商報記者 燕然

律師說法

故意殺人由無期改判有期

量刑準確嗎?

7月7日,陝西睿誠律師事務所劉曉恩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對本案進行了解讀。

累犯從重

為何輕判量刑是準確的?

華商報:身為保安,開槍打死同事,又偽造同事開槍自殺,又是累犯,從無期改判有期徒刑,這樣的輕判量刑是否準確?

劉曉恩:量刑的前提是定罪,以朱偉存在累犯情形和偽造開槍自殺現場為由,對此量刑產生懷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最終的量刑需要綜合全案的情況。考慮到本案的綜合因素,我認為湖南省高院的量刑是準確的。

首先,湖南省高院的量刑主要依據的是《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湖南省高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朱偉有期徒刑15年是符合刑法規定的量刑區間的。

其次,朱偉的累犯情形和偽造犯罪現場是否應當加重對朱偉的量刑?根據《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朱偉2013年2月刑滿釋放,2016年11月涉嫌故意殺人,此行為符合累犯要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審理查明,朱偉的確存在偽造犯罪現場的情節,但是該情節在刑法上並非量刑的從重處罰情節。朱偉雖因累犯應從重處罰,但因朱偉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朱偉15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癮君子身份對量刑有影響嗎?

華商報:從搶劫犯、癮君子到持槍殺人,湖南省高院為何撤銷槍案一審的部分量刑?

劉曉恩:從搶劫犯到殺人犯,是應以累犯從重處罰。但是朱偉癮君子的身份並不會對故意殺人帶來量刑上的影響。首先,個人自己吸毒並不是刑法追究的範圍。其次,《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具體到本案,朱偉吸毒行為受到的是行政處罰,不會加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綜上,在本案中,只有累犯情形會對朱偉從重處罰的前提下,湖南省高院結合朱偉的自首情節和該案的實際情節對一審量刑進行了改判。

華商報:晚飯喝了一瓶老酒,朱偉酒後過失致人死亡,庭審中為何沒有提及飲酒問題?這是否也是改判有期的一個考慮?

劉曉恩:首先,在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時,除了刑法上規定的緊急避險、正當防衛違法阻卻事由,還應考慮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朱偉喝酒並不是影響故意殺人的事由。

為何最後還是認定為故意殺人?

華商報:對於朱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朱偉沒有殺人故意,其行為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請求從輕判處”的理由和意見,您怎麼看?

劉曉恩:我認為朱偉及其辯護人的理由和意見不成立。根據《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過失殺人在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具體到本案,朱偉作為一個成年人,明顯具有風險把控的能力,以及明知槍支的傷害力和危害性,但在玩耍過程中,近距離抵著胡某的頭部,並且“半開玩笑地問胡某這把爛槍能否打響”,結果導致胡某死亡。在主觀上,朱偉對於開槍打死胡某是持放任態度即間接故意,而非朱偉及其辯護人所說的因為過失導致胡某的死亡。

華商報:為何本案從頭至尾都沒追究死者胡某私藏槍支的責任?

劉曉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5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因此,胡某雖涉嫌構成刑事犯罪,但因其已經死亡,就不再被追究私藏槍支的刑事法律責任。私藏槍支在《刑法》上被定名為非法持有槍支罪,是基於槍支的社會危險性作出的特別規定。 華商報記者 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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