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蜀山区两起执行案例入选全市典型案例!

天网恢恢!蜀山区两起执行案例入选全市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确认,是国家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的体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是一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践踏国家司法权威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会出重拳予以打击!

6月19日,合肥市中院发布了6起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一批老赖因“拒执罪”获刑,蜀山法院审判的“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同时入选。

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1日,郭某某因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将物流公司交其运输的375台小天鹅牌全自动洗衣机扣留,存放于肥东县店埠镇火车站对面其经营的停车场内。后物流公司将郭某某及车辆挂靠单位起诉至蜀山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蜀山法院判决郭某某向物流公司赔偿损失643750元及利息。

但郭某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物流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4月4日,法院向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郭某某知晓情况后,竟于同年9月初将被法院查封的375台小天鹅洗衣机全部擅自处理。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擅自处理已被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375台全自动洗衣机,且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64万余元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知晓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洗衣机全部处理,且归案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23日,苏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苏某某向吴某某支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后苏某某未按期履行,吴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苏某某下落不明,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蜀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后经法院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工资账户陆续发放工资共计22.8万元,到账后即被支取。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其另一张银行卡上14万元亦被陆续支取、消费,吴某某遂向蜀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年3月5日,蜀山法院裁定苏某某向吴某某支付欠款、利息及诉讼费共计222325元,同年8月17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8月21日,吴某某即收到苏某某支付的欠款2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有生效的判决需要执行,在有能力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知晓执行内容,且在执行期间其有能力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故意逃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依法应予惩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项,并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此次入选的两起典型案例,被执行人规避和抗拒执行的手段隐秘、多样,企图蒙混过关,但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审核:马杰丨责编:梅竹丨编辑:沈刚、牧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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