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巧調解 情法並重促執行

2014年,王某(女方)與董某(男方)經人介紹相識後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婚後,雙方因婚前瞭解不夠,在性格、生活習慣等方面的衝突不斷加深。2017年2月,兩人協議離婚,協議約定董某賠償王某10萬元,但董某一直未按照離婚協議支付賠償款。2017年底,王某訴至濮陽縣法院,該院依法判決被告董某支付王某9萬元。

執行法官巧調解 情法並重促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濮陽縣法院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董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及財產申報清單並且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對其名下財產進行初步調查。文書送達之後,被執行人董某拒不報告財產,濮陽縣法院決定對其採取拘留強制措施。當警車到達被執行人董某所在的南樂縣某雪糕廠時,董某拒不配合並且讓其家人阻撓執行法官。面對這些突發狀況,執行法官首先積極與董某家屬溝通,穩定他們的情緒。同時,與該雪糕廠領導聯繫,最終成功將被執行人董某帶回法院。

在送被執行人董某去拘留所的路上,王某表示她與董某的孩子年齡尚小,她擔心董某因被司法拘留而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這個細節讓執行法官決定嘗試從親情入手對此案調解執行。但是在董某被提押到法院見到王某後,雙方隨即劍拔弩張、怒目而視,組織調解異常艱難。執行法官於是分別與兩人單獨溝通,瞭解到雙方都想進行執行和解,但又都不想退第一步,但雙方最大的牽掛都是共同生育的孩子。“對孩子來說,你們永遠是他的爸爸和媽媽,這是永遠不會變的。希望你們能從孩子的健康成長出發,作出一些讓步……”,在分別穩定了兩人的情緒後,執行法官組織他們進行了第二次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對兒子的撫養和探視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案件至此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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