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超500萬!衛計委官員落馬,被判10年!

受贿超500万!卫计委官员落马,被判10年!

2017年8月,安徽省衛計委(原安徽省衛生廳)醫政醫管處原副處長阮浩受賄案在合肥市中院一審宣判,阮浩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百萬元。一審宣判後,阮浩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安徽省高院對此案作出的二審判決書公佈,判決書顯示,阮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九十萬元。

副處長一審獲刑十年半

合肥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阮浩利用擔任省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原省衛生廳)醫政醫管處副處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或索取陳某1、吳某1、卓某、吳某2、劉某1、楊某2等人人民幣527萬元、美元2萬元,其中索賄83萬元。

法院認定,阮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或索取他人527萬元、美元2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阮浩在三筆受賄犯罪中,共索賄83萬元,應當從重處罰;阮浩有坦白情節,且屬如實供述同種較重罪行的情形,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另涉案部分贓款已被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以犯受賄罪判處阮浩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二百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阮浩上訴時,稱自己的行為應構成自首。另外,他向司法機關舉報常某詐騙吳某3數十萬元及葛某等人充當辦醫中介,非法佔有他人給予的好處費,應屬立功,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改判。阮浩辯護人也提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阮浩具有索賄行為,即使索賄成立,索賄數額也不到受賄總額的六分之一,不應認定全案具有索賄這一從重處罰情節等。

二審判決不認定“索賄”

記者從省高院公佈的判決書上看到,法院共認定阮浩15筆受賄事實。其受賄後,均為請託人在醫院設置審批、升格年檢或安排工作崗位等方面提供了幫助。其中,單一個請託人合肥某婦產醫院法定代表人陳某1就先後7次在阮浩的辦公室,送上175萬元,每次25萬元。所託事情是為其管理的各地市婦產醫院的設置或升格等審批事項提供幫助。

阮浩供稱,他在原省衛生廳任副處長及調研員期間,主要工作職責有一項是分管全省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的執業管理,具體為全省二級以上(含二級)專科、三級綜合民營醫院的設置、升格、評審及管理等工作。他受賄的錢款未退還行賄人,也未上交紀檢監察部門,與行賄人之間也沒有債權債務關係,沒有合夥經營關係。他還和常某曾在一起商量,如果有人想找他辦理醫院設置審批或升格審批事項時,由他介紹常某給他們認識,讓他們與常某聯繫,由常某出面,向他們收取“手續費”後,二人均分。

針對阮浩是否具有索賄情節,經查,阮浩歸案後,始終沒有供述其有索賄行為,並否認其與常某有過事先商議行為。阮浩、常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僅能證實阮浩與常某商議,由阮浩將常某引薦給請託人,由常某以幫助辦事為由收取費用,但對阮浩是否知曉常某向請託人索取賄賂及索賄數額等方面不能互相印證。此外,對常某的判決中,也未認定常某有索賄行為。因此,省高院認定,阮浩具有索賄情節證據不足。

省高院審理後認為,阮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先後收受請託人人民幣527萬、美元2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但一審法院認定阮浩具有索賄情節的證據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糾正。阮浩歸案後,有坦白情節,但不構成自首,檢舉線索或系對自己犯罪行為的辯解,或尚未查證屬實,也不具有立功表現。綜上,判決阮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九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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