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三)——第7-8條

「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三)——第7-8條

特邀嘉賓:淇縣人大常委會機關幹部 劉海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7-8條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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