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根據道交法以及江西省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不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不停車讓行的:
罰150元,扣3分
新餘公安交警一直在大力廣泛宣傳、勸導不禮讓行為。
◆5月22日,交警城南大隊開出2018年城南第一張機動車在斑馬線前未禮讓行人的罰單。
效果怎樣?
來看看自媒體“指尖新餘”製作的這份數據調查報告↓
(本次調查數據為單次觀察估算得來,存在一定誤差,不保證百分百準確,僅供參考)
綜合以上數據
在新餘,主動禮讓斑馬線的有,但部分司機禮讓意識還不強。
而那些在斑馬線上鳴笛加速通過甚至不鳴笛加速通過的司機們,將會是交警蜀黍嚴查的對象。
如果你說:
我平時忙,沒空去關注交警蜀黍的宣傳
也不知道該怎麼禮讓斑馬線
balabalabal....
今天
如果有人問:
在繁華街道,交通複雜的地段
比如:城南步行街、抱石公園...
這些車多、人多的地方
禮讓斑馬線的話
會影響機動車通行效率
我要不要禮讓?
【 當然 】
→ 要 ←
案例---
全國首例“斑馬線之罰”案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7年11月15日發佈
原告貝匯豐訴稱:其駕駛浙F1158J汽車(以下簡稱“案涉車輛”)靠近人行橫道時,行人已經停在了人行橫道上,故不屬於“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而且,案涉車輛經過的西山路系海寧市主幹道路,案發路段車流很大,路口也沒有紅綠燈,如果只要人行橫道上有人,機動車就停車讓行,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通行效率。所以,其可以在確保通行安全的情況下不停車讓行而直接通過人行橫道,故不應該被處罰。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海寧交警大隊”)作出的編號為3304811102542425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違法。貝匯豐請求:撤銷海寧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該案被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首先,人行橫道是行車道上專供行人橫過的通道,是法律為行人橫過道路時設置的保護線,在沒有設置紅綠燈的道路路口,行人有從人行橫道上優先通過的權利。
◆其次,認定行人是否“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以特定時間段內行人一系列連續行為為標準,而不能以某個時間點行人的某個特定動作為標準,特別是在該特定動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狀態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於外部的強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況下。
◆再次,機動車和行人穿過沒有設置紅綠燈的道路路口屬於一個互動的過程,任何一方都無法事先準確判斷對方是否會停止讓行,因此處於強勢地位的機動車在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而不應利用自己的強勢迫使行人停步讓行,除非行人明確示意機動車先通過,這既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保障作為弱勢一方的行人安全通過馬路、減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現代文明社會的內在要求。
最高法院:行人在人行橫道放慢腳步或停留,車輛咋辦?
綜上
從法律角度講
機動車無任何理由拒絕禮讓行人
除非行人明確表示機動車先行通過
從文明程度和交通安全來講
機動車禮讓行人也勢在必行
但是
繁華路段遇行人就禮讓
確實非常影響通行效率
建議行人在非緊急情況下通過繁華路口
三五成群扎堆安全快速的通過
形成“車讓我三分,我儘可能地讓車先行”
的文明交通出行氛圍
一起共創文明新餘,共享安全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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