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法院與仲裁委「擡槓」引出的司法解釋!「先予仲裁」不予受理

一個法院與仲裁委“抬槓”引出的司法解釋!“先予仲裁”不予受理

一個法院與仲裁委“抬槓”引出的司法解釋!“先予仲裁”不予受理

提示: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等法律適用問題做出批覆,明確表示,法院應當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本次司法解釋為回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其中明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執行。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原來,事情源於法院與仲裁委的一場"掐架"。

一個法院與仲裁委“抬槓”引出的司法解釋!“先予仲裁”不予受理

為老賴法院和仲裁委槓上

近日,湛江仲裁委員會與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之間掀起一場論戰,在仲裁界引發強烈關注。而論戰的焦點就是前者的“先予仲裁”是否合法,可否獲得法院的強制執行。

5月30日,廈門中院通過其公眾號發佈《廈門中院對“先予仲裁”執行說不!》疑問,指責湛江仲裁委(全稱“湛江仲裁委員會湛江國際仲裁院”)根據“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網絡仲裁裁決。廈門中院認為,該批案件所涉仲裁書裁決內容不屬於給付內容明確之情形,應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

6月1日,湛江仲裁委針對廈門中院的表態和做法發佈長文回應,表示“地方法院無權否認!”

法院不執行

在“廈門中院對先予仲裁執行說不”一文中,對訴至廈門中院的這些案件所涉及的“先予仲裁”概括為,雙方當事人在網上籤訂《借款協議》的同時簽訂《調解協議》,並在很短的時間內申請仲裁併出具仲裁裁決書,一旦出現違約,放貸方直接依據仲裁裁決書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湛江仲裁委官網介紹:“先予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的同時,為保障其合法權利將來得以實現,預防糾紛,避免以後再去仲裁或訴訟的麻煩,迫使雙方履行確定的條款,而約定通過本仲裁機構就合同所涉及的內容提前仲裁,以調解方式結案,並出具調解書或據雙方要求製作裁決書的一種仲裁形式。

“先予仲裁”對於湛江仲裁委來說已經是其“鎮店之寶”,作為其創新之舉而廣為宣傳。

從“法治廈門”(廈門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辦)網站上查閱到刊發於2018年5月24日來自廈門中院的一篇文章,名為“廈門市中級法院反映‘先予仲裁’模式嚴重影響執行質效”。

該文說:“據悉,湛江仲裁委與玖富集團、團貸網等多家大型P2P網貸公司合作,去年以此模式在全國大範圍受理網絡仲裁150餘萬件,標的額400餘億元。”

但是,對於湛江仲裁委應用率並不低的這一模式,廈門中院從根本上是不認同的。

廈門中院執行局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認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給付內容明確。本案的執行依據是湛江仲裁委員會在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簽訂借款協議之初、雙方尚未發生爭議的情況下,作出的預設性裁決。 該仲裁書裁決內容不屬於給付內容明確之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金錢給付具體數額不明確或計算方法不明確導致無法計算出具體數額”之規定,應當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

廈門中院建議規範

在“廈門市中級法院反映‘先予仲裁’模式嚴重影響執行質效”一文中,廈門中院對“先予仲裁”模式的問題還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這些問題包括:對未發生的糾紛事先簽訂《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是糾紛發生後,基於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自行判斷各方利益相互協商後作出的協議。在借款的同時簽訂《調解協議》,此時債務人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債權人將事先調解作為借款的前置條件,存在脅迫債務人簽訂協議的嫌疑,且雙方當時並未產生糾紛,協議的內容難以判斷是否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達。

損害債務人合法權益。債權人依據“先予仲裁”裁決申請強制執行時,因裁決是根據事先簽訂的《調解協議》作出的,法院依法難以裁定不予執行,實際上剝奪了債務人救濟自身的權利,且協議作為格式合同,其中規定被執行人放棄答辯、提交證據、提出反請求及撤銷裁決等權利的條款,違反合同法規定,但仲裁機構未嚴格審查協議條款。

存在變相提高利息嫌疑。據被執行人陳述,其實際取得金額明顯低於協議載明的債權金額,但仲裁機構未嚴格核實事實,通過裁決確定了協議金額即為借款本金,存在提高被執行人承擔利息的可能。

債權人存在非法經營行為。北京恆元信業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營範圍為技術推廣、會議服務和企業管理諮詢,並無互聯網金融特許經營執照,存在超範圍經營的可能,仲裁機構未嚴格審查債權人營業資質。

在廈門中院看來,這類案件對執行工作存在以下影響:如果仲裁裁決存在問題或瑕疵,法院依此強制執行可能侵犯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存在錯誤執行風險。聯繫被執行人難度較大,95%的被執行人無法聯繫到位,等等。

廈門中院建議:上級法院儘快明確此類案件處理方法,通過出臺指導性案例對採用“先予仲裁”模式的執行案件進行規範。同時,加強與仲裁機構協調,深入探討“先予仲裁”模式,建立仲裁監督機制,強化對仲裁內容的審查。

湛江仲裁委自稱了不起

對於廈門中院的否定性做法,湛江仲裁委表示不滿,在《廈門中級法院的做法問題何在?——對該院在公眾號”對先予仲裁執行說不”一文的反饋意見》作出回應。

該文稱,全國已有100多家中級法院執行湛江仲裁委此類案件,執行回款不少,“這些法院認可多元化調解仲裁模式,為維護金融秩序,促進金融行業正常運轉作出了貢獻,盡了法官的職責”。

湛江仲裁委還稱,有幾十家法院在執行前到湛江仲裁委進行了調查和溝通,取得了一致的共識。“作為一種新嘗試仲裁模式,能得到這麼多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已是相當了不起了。”

湛江仲裁委指出,這些法院都不同程度執行了,也未出現什麼大問題。“唯一就是有的法院執行壓力大,為了不影響法院的執行率,湛仲也勸申請人多自催,少申請執行,有的可先撤回等待借款人還款,各方已達成一致意見,就是廈門中院受理的20多宗也撤回10多宗(這有相關手續為據),所謂大規模湧入廈門中院的公眾文完全不顧事實危言聳聽,混淆上下視聽。”

就“先予仲裁”,部分法院跟仲裁委員會之間針對裁決結果互相“抬槓”早有先例,但此次爭議的激烈程度前所未有,相信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或將對湛江仲裁委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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