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堆場壟斷案6家企業被通報實名曝光,預計罰款超5000萬

據搜航網獲悉,今天上午,市發展改革委對外通報了天津港堆場壟斷案,6家企業被實名曝光。市發展改革委表示,將對涉案企業進行嚴肅處理,進一步加大反壟斷執法和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破壞競爭、降低效率的各種壟斷違法行為,營造天津港規範有序、公平競爭、優質高效的營商環境。

據介紹,2018年6月6日至8日,市發展改革委根據一個多月摸排所掌握的線索,對天津振華國際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天津中外運集裝箱發展有限公司、勝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振華海晶物流有限公司、金獅五礦國際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天津博達集團有限公司6家公司開展反壟斷突襲調查,案情取得重大突破。

發現包括上述6家公司在內的天津23家堆場(部分堆場已股權變更、不再存續或不再營業)存在達成並實施橫向壟斷協議,收取集裝箱裝卸綜合附加費和卸車費的違法問題。隨後,市發展改革委又陸續向其他涉案單位發出調查通知書,進行了反壟斷執法。

天津港堆場壟斷案6家企業被通報實名曝光,預計罰款超5000萬

調查發現,2010年底至今,天津振華國際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中外運集裝箱發展有限公司、勝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等23家堆場多次通過聚會、聚餐、電話溝通、郵件聯絡、簽訂倡議書等方式增設集裝箱裝卸綜合附加費和卸車費,統一收費標準並多次進行統一調整,時間長達近8年,其中綜合附加費收費標準經多次統一調整後,由最初的每20尺箱15元、每40尺箱30元,調整為每20尺箱40元、每40尺箱80元;卸車費收費標準經多次統一調整後由最初的每立方米噸5元,調整為每立方米噸8元,以上情況均已取得確鑿證據。

截至目前,市發展改革委已出動206人次參與此案調查,面對調查人員掌握的翔實證據和反壟斷法律法規政策宣講,所有涉案企業對違法事實均予以承認,部分企業已從6月22日起主動停止收取綜合附加費和卸車費。

天津港堆場壟斷案6家企業被通報實名曝光,預計罰款超5000萬

市發展改革委認為,天津振華國際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中外運集裝箱發展有限公司、勝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等23家天津口岸堆場作為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通過串謀協商,以協議形式對依法應實行市場調節的綜合附加費和卸車費進行固定,排除限制了天津港堆場服務市場的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此案涉案企業眾多,持續時間長達8年,涉案金額巨大,對市場破壞嚴重,造成天津港絕大多數堆場均跟隨收取這兩項費用,成為各堆場經營中的收費慣例,增加了進出口企業物流成本。

下一步,市發展改革委將對涉案企業進行嚴肅處理,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對違法企業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預計處罰金額將達5000萬元以上。

天津港堆場壟斷案6家企業被通報實名曝光,預計罰款超5000萬

據瞭解,日前,市發展改革委出臺《天津市港口價格行為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和《關於全市港口經營者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提醒告誡函》。《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據瞭解,天津市出臺的港口價格行為規則屬於全國首創,在兄弟省市中尚無先例。

《規則》規定了港口經營者的定價規則和相關義務。指出,港口收費的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港口經營者自主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用戶承受能力,至少於執行前1個月對外公佈,並採取書面、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通知用戶,確保用戶周知。

港口經營者應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採取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冊)或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方式明碼標價。港口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應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計價單位等。《規則》共列舉五條三十四款禁止性價格行為。

天津港堆場壟斷案6家企業被通報實名曝光,預計罰款超5000萬

港口經營者違反本規則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比如,港口經營者有高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規則》的出臺,要求港口經營單位要嚴格執行,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執行明碼標價收費公示政策,切實杜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等壟斷行為,自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港口行業相關協會要密切關注行業價格動態,引導企業合法經營、有序競爭,維護行業正常價格秩序;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管理優勢,強化行業主管責任,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各方面要共同推動《天津市港口價格行為規則(試行)》的實施工作,為營造天津港口良好營商環境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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