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检察院对国有资产流失“亮剑”

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谯家镇综合煤矿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没有依法及时申报和足额缴纳税款。为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院向县地方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谯家综合煤矿及责任人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将税款足额征收入库,确保国有财产安全。

沿河检察院对国有资产流失“亮剑”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案情回顾:2008年3月,谯某某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谯家综合煤矿,该企业生产经营至2009年3月,因采矿权到期停工。2014年4月,谯某某将该企业采矿权转让给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2460万元。2014年9月,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转让金全部支付给谯家综合煤矿。谯家综合煤矿转让企业财产后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直到2016年8月才向沿河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沿河地方税务局没有认真调查核实,未依法足额征收该企业个人所得税,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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