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婚姻有這幾種情況,不允許離婚

2018年,婚姻有這幾種情況,不允許離婚

那些後來離婚的人,曾經也是說著相愛一生的誓言走進婚姻的殿堂,卻在人生的中轉站分道揚鑣。奔赴各自的幸福

離婚無疑是一個痛苦的過程,但如果將就著在一起只不過是更漫長的痛苦而已。所以堅定的選擇了離婚或許是另一段幸福的開始。

但結婚容易,扯斷夫妻間的羈絆卻並不易。因為離婚是件很麻煩的事情,不僅要收回各自的感情。還有在一起的財產。兒女撫養權等等也要分割清楚。

而有幾種婚姻情況是不允許離婚的。


案例現場


(1)張愛軍和劉小晴是一對夫妻,他們是在大一交往的,因為機緣巧合共同加入了社會實踐部。並在社會實踐部中相識相戀,在周圍人眼裡是甜蜜的一對,在大三的時候張愛軍聽從了家人的建議,選擇了參軍。成為了一名邊疆的戰士,並和劉小晴不負眾望在畢業後結了婚。

但兩人之後一直聚少離多,大學時的甜蜜一點點的流失,漸漸的感情出現了裂痕。最後劉小晴提出要離婚,但張愛軍不接受。為此劉可欣起訴上法庭,但法院並未批准。

2018年,婚姻有這幾種情況,不允許離婚

章法團隊這樣說


一般婚姻感情破裂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首先會進行調解。但如果調解無效的話,沒有其他問題感情確實破裂無法挽回的話,是會批准離婚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話,為了維持軍隊的穩定和軍隊的凝固力。軍人沒有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是不允許離婚的。

2.軍人有重大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軍人有其它重大過錯等。

劉某在結婚前就應該想好與軍人聚少離多是常態,自己能否接受這種情況。而目前最好的辦法是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來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另外在婚姻法中還有一種情況是不允許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018年,婚姻有這幾種情況,不允許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