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目前有六個標準招標文件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11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6號發佈,於2008年5月1日起試行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合同條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單、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投標文件格式。

國家發改委會同八部委(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務、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鐵路局、民航)編制了《標準設備採購招標文件》、《標準材料採購招標文件》、《標準勘察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招標文件》、《標準監理招標文件》發改法規〔2017〕160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文件指出:應當不加修改地引用《標準文件》的內容、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的補充規定和招標人可以補充、細化和修改的內容(1“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用於進一步明確“投標人須知”正文中的未盡事宜,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和填寫,但不得與“投標人須知”正文內容相牴觸,否則牴觸內容無效。2“評標辦法前附表”用於明確評標的方法、因素、標準和程序。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詳細列明全部審查或評審因素、標準,沒有列明的因素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3招標人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標準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和修改,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否則相關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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