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挪用」孩子5.8萬壓歲錢被起訴!律師:壓歲錢屬孩子所有

導讀:近日,雲南一女大學生因父母離婚後不願支付學費而將父母訴至法院,討要5.8萬元壓歲錢交學費。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 壓歲錢也開始水漲船高,那麼壓歲錢到底該歸誰呢?

父母“挪用”孩子5.8萬壓歲錢被起訴!律師:壓歲錢屬孩子所有

每逢過年,走親訪友免不了一大波“紅包雨”,有的孩子甚至收穫過萬。

然而,父母經常說“你還小,爸媽先給你存著”,聽著合情合理,可是這錢存著存著有時就消失不見了......“什麼?報奧數班?什麼?報鋼琴課?算了,這錢我不要了不要了…”

那父母是否有權使用孩子的壓歲錢呢?最近,濟南中院的一條長微博引起了網友們的熱議,還上了熱搜。

起訴父母要求返還5.8萬元壓歲錢

雲南一女大學生因父母離婚後不願支付學費而將父母訴至法院,討要5.8萬元壓歲錢交學費。

大學生小娟的父母因感情不和,於2010年11月協議離婚,小娟由母親撫養。離婚後雙方又因對小娟的撫養及婚後財產分割等問題多次對簿公堂,導致雙方間的矛盾和隔閡不斷加深。

2016年7月,小娟考上了昆明某大學,但其父母因矛盾和隔閡太深,雙方都不願主動承擔小娟上大學的費用,小娟為學費、生活費犯起了愁。無奈中,小娟的奶奶出面想辦法湊夠了第一學年的學費,小娟才得以順利進入大學報到。後小娟在奶奶的支持下,以要求父母返還壓歲錢交納大學學費為由向安寧市法院提起訴訟。

安寧市法院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瞭解到小娟父母將雙方多年來的矛盾和隔閡轉移為不願意支付孩子的學費,導致小娟不得已以要求返還壓歲錢為由讓父母為其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的事實。據此,認為“一判了之”並不能儘快解決小娟的燃眉之急,也無助於修復已經破裂的父女、母女親情,遂確定了“釋法析理,盡力調解、疏導”的辦案策略。

經法官調解,小娟父母最終同意每月定期向小娟支付大學期間的學費及生活費共計1500元,直至小娟大學畢業。

相關法律法規怎麼說

事實上,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父母私自挪用孩子的錢屬於違法行為。

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監護人的職責之一。家長一定要向孩子說明清楚:收上來只是為其保管而非沒收,錢還是歸他們支配和使用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34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第35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的規定,父母如果純粹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為孩子買商業保險,讓孩子參加興趣班什麼的,是可以動用壓歲錢的。

律師:壓歲錢應該屬於孩子

律師無論從法律上還是情理上,壓歲錢是長輩贈與給孩子的,屬於孩子所有,父母只是代為保管。親人給孩子壓歲錢,本質上是贈與合同。孩子作為受贈與人,無需負擔任何義務,即可擁有該筆財產。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只能代為保管壓歲錢,而不是壓歲錢的所有權人。

一、壓歲錢屬於對孩子的財產贈與,所有權屬於孩子。

給孩子壓歲錢應視為長輩的一種贈與,壓歲錢屬於孩子受贈所得的財產。無論是父母所給還是親戚朋友所贈,在錢款交給孩子之時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就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

無論孩子是否已滿八週歲,都是可以接受他人贈與的。

二、監護人可以代管壓歲錢,私自挪用要賠償。

在孩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前,父母可以代為保管上述款項。但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作為監護人的父母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否則,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這樣的贈與對於傳統的倫理秩序產生了矛盾,根據傳統的社會觀念,孩子的錢應該屬於父母可以支配的財產。但是這在法律上是不對,我國民法總則、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法律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純收益的贈與。而壓歲錢就屬於這樣的贈與行為。

這是一個特殊的案件,是由於父母離婚後不願支付學費而將父母訴至法院,更多的是一種無奈之舉。在中國的實際生活中一般不會因為壓歲錢問題打官司到法院,一定是有特殊的原因,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例。

這樣一起案件往往牽涉到家庭糾紛,其處理必須十分慎重,我們看到經法官調解,小娟父母最終同意每月定期向小娟支付大學期間的學費及生活費共計1500元,直至小娟大學畢業。這是一種比較理想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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