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深陷「套路貸」,入坑了怎麼辦?

律師說:深陷“套路貸”,入坑了怎麼辦?

你也許聽過“裸貸“,那你聽過“套路貸”嗎?

如同之前的“校園貸”“裸貸”等近親一樣,“套路貸”案件的性質也十分惡劣。

原本只是為還信用卡,借款僅2.8萬元,短短半年竟變成了42.2萬,還差點賠上婚房;本來只是生意上的資金週轉,貸款不到10萬,卻被開走了保時捷卡宴;大學生向一家貸款公司借9000元買手機,卻一環套一環被迫向另三家公司貸款,滾成數萬元債務,被暴力催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0餘小時……

律師說:深陷“套路貸”,入坑了怎麼辦?

如今,生活中很多時候可能需要貸款,如何防範這類貸款風險,遇到“套路貸”又該怎麼辦?

頂泰債權債務律師提醒,這種“套路貸”的基本套路,基本上都是以個人民間借貸為幌子,以“行業規矩”“借一押一”“借一押二”等各種名目為由,通過簽訂“陰陽合同”、“虛高借款合同”等明顯不利於借款人的債務合同,非法獲取“手續費”、“管理費”、“中介費”、“分期費”、“續期費”、“催收費”、“違約金”、“本金”、“增倍本金”等等名目繁多的金錢利益,過程中採取“製造借款人已取得借款假象”、“肆意認定違約”、“貸款平賬清賬”、“層層轉貸”等方式,使用暴力、恐嚇、威脅、要挾、侮辱、騷擾、“轟炸”通訊錄、上門催收滋事等手段向債務人和其家人施壓,達到非法索取鉅額金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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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是典型的陰陽合同。明面上的借條、匯款和債務人實際拿到的借款本金相差巨大。

打個比方,張三問王五借款5萬,但是王五要求張三出具一份借款金額為10萬的借條,同時於借款當日,王五通過銀行匯款10萬到張三的賬戶,並要求張三於次日轉出5萬到第三人賬戶。

一系列天衣無縫的操作後,張三的實際借款5萬就變成了白紙黑字有理有據的10萬。一旦張三無力歸還本金以及利息,王五拿著充足的證據上法院一告,張三將入百口莫辯的境地。

律師說:深陷“套路貸”,入坑了怎麼辦?

可以看出,套路貸都起源於一份虛假的借條以及轉賬。

放款人為什麼要“多此一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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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多此一舉”是比照著法條精心設計,專門用來對付法院。

律師說:深陷“套路貸”,入坑了怎麼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司法實踐中,單憑藉條不一定勝訴,單憑轉賬憑證也不一定勝訴,但又有借條又有轉賬憑證的,想不勝訴都難。

套路貸中,原告提供載明借款本金的借條同時輔助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此兩份重要證據已經將借款事實證明的天衣無縫,如果被告對此有不同主張需要拿出證據證明原告的主張有假。而實踐中,被告借錢之時都是一門心思想著怎麼拿到借款,哪有閒情留證據。這直接導致法庭上,即便法官認為借款事實事有蹊蹺但是苦於沒有證據也只能

“依據現有證據”判決。

頂泰債權債務律師表示,“套路貸”被害人群體多為資金需求強烈、法律上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的群體。

而犯罪團伙則組織性明顯,人員分工精密,配合度高。在主犯的統籌指使下,團伙中有負責拉業務的人員;有負責“空放”貸款、收取現金的人員;有與借款人商談、簽訂合同的人員;有管理賬目和借貸合同的人員;有使用暴力或“軟暴力”討債的人員;有提起、參加虛假訴訟的人員。作案人一般不將合同、借條、收條等給借款人,導致借款人不掌握任何書證。而作案人掌握的虛高借款合同、製造的銀行流水、收條等書證物證能相互印證,形成一套完整的借貸證據鏈,最終反而使得借款人在民事訴訟中無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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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套路貸就毫無辦法了麼?

當然不是!法律是追求正義以及公平的,絕不容忍套路!

首先,無論套路貸是否最終被法院認定,對於借款人而言它究其本質都是一個民事糾紛,借款人本身不會因為借款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如遇催債切勿自亂陣腳。對方如果暴力催債,該報警報警,切勿胡亂抵押財務或者轉賣財務,以防止套路貸演化成進階版。

其次,如果債權人起訴,作為債務人請一定出庭應訴。不少被告在收到法院開庭通知的時候都極為惶恐,下意識逃避。但是請相信,逃避法院只會讓事情更糟。事已至此,出庭答辯是被告最後的權利。人救者必先自救。

律師說:深陷“套路貸”,入坑了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根據第三款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也就是說審理借貸糾紛時,法院本身就需要排查類似套路貸的非法形式,被告的答辯是法院查明事實的最好助手。

並且法院在判決前都會進行法庭調解。債權人只是要錢並不要命,調解階段雙方對於債務的妥協空間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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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頂泰律師提醒:

律師說:深陷“套路貸”,入坑了怎麼辦?

1、儘可能收集借款真實本金的證據。證據可以是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證人證言等。套路貸之所以敢在法庭上橫行霸道其仰仗的就是其偽造的證據,所以呼籲所有人,切勿在不實的借條等法律文書上簽字,從源頭杜絕後患。簽署借條時,務必核實借款金額,一定要按實際借款金額填寫,切不可輕信債權人所謂的“利息也算在內”等套路,利息可以另外約定,這樣可以有效避免被動。

2、若已陷入了“套路貸”陷阱,務必及時報警,遭遇暴力催款更要第一時間報案,尋求法律上的幫助。

3、歸還借款後,一定要將借條等相關憑據討回並銷燬,必要時還可讓債權人寫下收條。

4、最後如果犯罪分子藉機提起虛假訴訟,借款人一定要出庭應訴,向法官表明實情,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接到法院傳喚後未出庭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這樣對於被害人就更不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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