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男子因遺棄受害方被判刑15年喊冤!律師:判輕了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的消費能力也逐年上升,購買能力的增強使得機動車輛的數量也在不斷攀升。車輛的增多也就增大了交通事故發生的機率,據有關數據調查,基於我國龐大的人口基數,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一直居於世界前列。交通事故糾紛也成為了民事糾紛中的一個常見問題。

考過駕照的朋友們應該都知道,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致人死亡的判處3年有期徒刑,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事故發生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實際生活中,實務部門對於交通肇事後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交通事故,男子因遺棄受害方被判刑15年喊冤!律師:判輕了

近日某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殺人罪,向某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某中級法院認定肖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宣判後,肖某以量刑過重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而不少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存在爭議。下面我們來具體看一下案件的細節。

交通事故,男子因遺棄受害方被判刑15年喊冤!律師:判輕了

2017年10月9日8時許,肖剛(化名)駕駛一輛中型suv奔馳沿某市郊區公路出城辦事,在路途中將同方向騎自行車行駛的李華清(化名,男,歿年63歲)撞到。肖剛在將李華清撞倒後,馬上下車察看,發現李某躺在路邊不能動彈,嘴部有血跡流出,但還是有生命跡象。於是便以送往醫院為由,在行人的幫助下將李某抬至汽車上離開了事故現場(就近醫院反方向)。在行車途中,肖剛發現李某沒有了呼吸和脈搏,認為李某已經死亡了,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途徑玉米地時將李某拋棄在此便迅速逃離。當天下午1時,李某的屍體被人發現。經過法醫鑑定,李某是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的。經過交警部門的調查肖剛有重大嫌疑,並且是事故全部責任方。

交通事故,男子因遺棄受害方被判刑15年喊冤!律師:判輕了

肖剛在逃離後一直提心吊膽,當日下午18時,有關部門將肖剛拘留。在法庭上,控方認為,肖某將被害人代理事故現場後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及時治療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而肖剛的辯護律師則認為,肖某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沒有救助的必要性而將其遺體丟棄,在主觀上並無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而其行為夠不成故意殺人罪,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最後法院根據控辯雙方的言論認定,肖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而肖剛在法院判決宣判後,大喊冤枉,認為法院量刑過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但是肖剛的上訴被二審法院直接駁回。

交通事故,男子因遺棄受害方被判刑15年喊冤!律師:判輕了

在這個案件中,不少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存在爭議。肖剛的行為判處交通肇事罪是否過輕?有的律師認為肖剛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有的律師則認為肖剛的行為沒有構成故意殺人罪。

泰仁律師說法:本人的看法更傾向於前者,即肖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在本案中,有三個細節。一、李某在被抬上車之前並沒死亡;二、肖某將李某帶離事故現場並非以救治為目的(沒有撥打120,也沒有前往就近醫院);三、肖某最終將李某遺棄在玉米地裡。在這個案件中,肖某本人以救助李某為名將李某帶離事故現場,同時本人拒絕救治且組織他人救治,在這種情況下,等待李某的唯一可能性就時死亡,當死亡是唯一結果時,不存在放任故意,只能時主觀故意。所以肖某的行為定性為故意殺人可能更加準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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