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與中國大媽真的沒關係,好嗎?

昨天,一段視頻火了。浙江寧波一名大媽撿到一名年輕女子的手機後索要2000元報酬,但失主只願出500元,並送上一筐楊梅表達謝意。然而,大媽不僅拒絕將手機歸還,見失主報警後還怒摔手機。

這事與中國大媽真的沒關係,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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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視頻上網之後,迅速引發網友關注和熱議。在新聞的相關評論區內,網友們紛紛表達了自己的憤怒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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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拾到手機者的行為挑戰了公眾的傳統認知,網友們近乎一邊倒地指責大媽的行為。據媒體報道,警方也已對此事介入調查。

那麼,除了道德譴責之外,法律上對於遺失物的歸還又有怎樣的規定呢?這裡有三個問題要釐清:

撿到遺失物是否要歸還?

在一些人的觀念裡,撿到的東西就歸自己所有,但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按照法律規定,拾得人有歸還的義務(《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對於拾得遺失物且拒不歸還的,還可能存在刑事風險——

當遺失物的價值達到一定數額時,涉嫌侵佔罪,失主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對敲詐勒索罪有明確規定,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事實上,他人遺失物品後,拾到人拒不歸還並索取高額報酬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曾有過以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的案例。比如,河南省魯山縣農民朱某在開三輪摩托車時拾到乘車的劉某遺失的皮包,將皮包寄回老家並向劉某索要“贖金”5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朱某構成敲詐勒索罪。

歸還撿到的東西可否要求報酬?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當然,實踐中有失主會主動提出懸賞,那麼領取遺失物時應按承諾支付報酬;但如果失主要求歸還,拾得者卻拒不歸還,這種行為就屬於不當得利。

從目前的視頻和網上信息來看,這位大媽索取2000元的行為,顯然超出了‘必要’範疇。

故意毀壞遺失物犯法嗎?

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釐清了這三個問題,從法律的角度講,誰對誰錯也就一目瞭然了。網友們的評論都戳中了要害,無邪君感到十分欣慰,說明大家的法律意識確實很高。

這事與中國大媽真的沒關係,好嗎?

但同時,網上也有個別聲音,把寧波大媽的行為歸結為中國大媽又出醜了。不少人還列舉了一些例子,比如大媽跳廣場舞擾民、大媽往飛機發動機扔硬幣等等。

要無邪君說,一個人的錯讓整個群體來背鍋,這就有點離譜了。這位寧波大媽的行為只是個人行為,不能代表任何其他人,不能出了問題就擴大化,還是要就事論事。

拾金不昧,是中國的傳統美德。隨著經濟、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國人對於“拾到東西該怎麼還,該不該收取酬金”等問題的理解也在逐漸深入。社會上也出現一些拾得人因為等候失主或將財物送還失主耽誤了工作時間或支付乘車費用有一定開銷,向失主索取一定費用的事件。這些事件往往引發爭議。有些人認為,這與“拾金不昧”的道德觀念相悖。但不少人認為,在雙方你情我願的前提下,失主可以給撿到者一定的補償。

對於這個問題

你又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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