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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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若处于筹建期,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在2015年8月19日前,以上情况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发票、海关缴款书等)是绝对不允许抵扣的。这部分税款在后期不能抵扣,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为了解决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8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公告规定如下: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此公告彻底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但企业在执行本政策时必须注意:

1、只有未正式营业的小规模企业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执行该政策,如果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了销售,申报了收入,就不可以享受该政策。

2、企业一旦实现了营业,即使不申报收入,也不享受该政策。所以企业不要开出小规模发票后,为了享受该政策,再将发票收回作废,这个是不允许的。企业一定要做好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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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 不可以!

以你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生效那天起,才可以抵扣!

也有隔日 /次月 生效的!


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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