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訂婚之後不願意結婚了,女方該不該全部返還彩禮?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老張談三農

農村訂婚之後不願意結婚了,女方該不該全部返還彩禮?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過去建行漸遠老家的農村,訂婚的時候男方就會給女方一部分彩禮,作為訂婚禮金,我們當地叫“定親紅”。這其中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那就是如果訂婚後,在結婚以前男方提出退婚,那所給女方的定親紅就不能要回;如果是女方不同意了,向男方提出解除婚約,那女方就必須分文不剩地退還當初男方給自家的定親紅。這屬於約定成俗,大部分人都是依照這條不成文的規定執行的。

記得堂兄年輕時悔過婚。伯父去世的早,所以堂兄的婚姻大事基本上是父親做主的。那個時候,有人將本村一個姑娘介紹給堂兄,那姑娘勤勞能幹,事情就這麼定下來了,也喝過定親酒,交了定親紅。後來,堂兄不願意了,死活不同意這門婚事,非要悔婚。要知道,那時候農村條件不好,定親紅也算是一大筆開銷了,父親勸說無效後,只好硬著頭皮到本村姑娘家,找到她的父母,說明了堂兄不願意。後來,人家將定親紅送了回來,前幾年提及此事,父親總是說人家做的“夠講究”,本來人家可以不還的。

現如今,人們遇到事情,總是尋求法律解決途徑。在農村,遇到訂婚後不願意結婚的情況,也不在少數。大多情況下是男女雙方在中間人的調和下,根據哪方先提出悔婚的來判定女方是否應該全部返還彩禮,或者部分返還。

當然,也有訴諸法律的。根據律師的解答,就是沒登記結婚就悔婚的,女方應該返還彩禮。下面屬於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你們那裡是如何解決這種事情的呢?


建行漸遠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本作為中化傳統文化,美好習俗——彩禮(聘禮),已經變了味道。農村相對落後的文化以及相互攀比之風造成彩禮瘋狂飆升,有的地方要好幾十萬,對於一般的農村家庭可以說是“天價”。有的地方將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其實這種攀比之風背後還隱藏著一種“相親—結婚“的成婚模式,這種模式的背後也勢必暗藏危機,由於沒有感情基礎,婚姻破裂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近年來,因為彩禮退還所引發的經濟糾紛屢見不鮮,那麼女方到底該不該返還彩禮,又該返還多少呢?


其實,針對這種情況,我國還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實,說簡單點就是分為婚期和婚後兩種情況:

1.婚後: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如:若因男方出軌導致婚姻破裂,女方有權不予退還彩禮)

2.婚前: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彩禮問題目前還尚未有很好的解決辦法,即使法律有相關的返還規定,但若真的執行起來這一套程序還是相當複雜的。所以,我還是建議大家慎重考慮婚約,相親只能是雙方互相瞭解的一個基石,兩個人能否鑄成愛情的大廈,還需長時間的互相瞭解,只有感情基礎深厚了,才能保證以後婚姻的堅實性,才不致於婚前(彩禮交付後)或婚後發現不合適給自己帶來巨大的麻煩。


鄙人不才,略作回答,敬請斧正。


石易山小猴

農村訂婚之後不願意結婚了,女方該不該全部返還彩禮?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這個問題牽扯到的是農村風俗和法律問題。因為訂親本身是個民俗問題,是確定下這個親事,但訂親沒有法律文書和法律依據。


古代婚姻六禮中,就有納吉和納徵,演變到今天,就是小定親和大定親。不管叫訂婚也好,定婚也好,都是指定下或者訂立婚約。從民俗角度講,經過議婚階段,男女兩家同意婚事,便可正式定婚,這就要有訂親禮了,我們當地叫“過紅”。

從小定親和大定親來說,我小時候在農村呆過,我們那兒這兩個過程分別叫做看家和“打思想”。一般經媒人介紹,雙方家庭對對方的基本情況滿意,便安排一對年輕人“看人”。看人後如果滿意,那便交往一段,感覺基本滿意,便進入“看家”階段,也就是小定親,女方到男方看看住房情況,初步認一下親戚,也瞭解一下男方家庭在村中的情況。而這個小定親,是沒有定親紅的,只是男女給女方去看家的親戚每家一個書包,裝上菸酒糖等簡單禮品。

經過再一段交往,雙方都感覺滿意,那便要正式定親。當時是70年代,我們當地把定親叫做“打思想”,也是打上了時代的烙印。正式定親,便要交定親紅了,也是女方親朋都到男方家,媒人是必到客人,這天要將定親紅經媒人做見證交於女方。至於彩禮的多少,主要根據男方的家境和當地大體行情,由媒人從中交涉議定。


所以說,訂婚之後,實際上是有中間人從中作證確定的一種約定俗成的行為,雙方都應該受到訂親行為的約束,訂親後沒有特殊變故就不允許悔婚了。在那時候,如果誰家訂親後再悔婚,比現在離婚還要臭名遠揚,是要臭名聲的。

那麼,萬一發生悔婚行為呢?那便要受約定俗成的民俗限制和約束。通常的做法是,如果是男方悔婚,那女方退不退回彩禮隨女方自願。如果是女方悔婚,那麼女方必須完全退回彩禮。這樣的約定雖然沒有當事人簽字畫押,但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大家都會遵守這種約定,從來沒有因為這種事情訴諸公堂。


後來隨著彩禮越來越多,和有些人倫理道德的滑坡,因為悔婚而造成的的彩禮糾紛越來越多,也有的人而訴諸法律。而法律對這種民間糾紛的處理,一般用調解的辦法,調解遵循的原則,也是符合社會良俗。當然,當事雙方都要舉出有力的證據。所以,一般過紅都要經過媒人之手,私下的過紅往往因為缺乏證據,而在產生糾紛時難於處理。

基於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一種給付行為,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處理,比民你更為公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為,只要沒有正式登記結婚,或者雖然登記而沒有發生實際的同居行為而產生的悔婚現象,女方都應退還彩禮,特別是對給付人造成困難的。別這麼說,不管是男方悔婚還是女方悔婚,婚姻不成,這種以婚姻為目的的彩禮就應該退回。當然,個別以婚姻為手段取彩禮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如果事實認定清楚,應該受刑法的懲處!


齊東晏子

從法律來講,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只要悔婚,都應該退回彩禮。我們這的風俗是,一般女方悔婚,全部退還,男方悔婚,女方一般頂多退一半,說實話,我有點看不懂,男方悔婚,女方就扣一半甚至全扣,那女方悔婚,怎麼不賠償彩禮的1.5倍甚至2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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