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大连女孩沈某捅死男友,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你我有缘

女孩拿刀捅死男友,为何不定不定杀人罪而定故意伤害罪呢?让我们先来看看事发经过。

2016 年 12 月 22 日凌晨,女孩发现男友还未回家,就问男友在哪里。男友说自己在和别人喝酒并发了一个视频给他,视频里他和一个女孩一起喝酒,但该女孩却衣着暴露。女孩认定男友和那个女人有一腿,于是立刻提刀赶往男友喝酒之处。

女孩刚到楼下大厅时,正巧男友搭乘电梯走了出来。女孩一看男友便怒不可遏,一边喊着:“你媳妇儿在家等你,你在外面大半夜跟别的女人喝酒,你去死吧!”一边拿刀捅向男友。第一下没捅中,第二下刺进了男友左胸,一时之间血流如注,女孩立刻就吓坏了,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男友被送往医院以后不治身亡。

从事情前因后果来看,女孩其实并非真的想杀死男友,她是在一时愤怒之下想给男友一点教训,也就是说她只有伤害男友的故意而没有杀害男友的故意。从她看到男友血流如注便惊慌失措并立刻拨打急救电话这一细节,也可以印证这一点,因此公诉机关将这起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但是,她虽然没有杀害男友的故意,但她也应当预见拿刀捅向男友极有可能造成男友死亡,因此

她对男友死亡至少存在过失。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那么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终,法院考虑到女孩积极救助受害者并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判处女孩十三年有期徒刑。


冰焰

问题的中心在于故意伤害致死为何只判十三年?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先来看看此案经过。

一、案发原因

2016年12月22日凌晨,家住大连中山区某公寓的郝某由于心情不好,于是打电话让前同事麻某到其家喝酒解闷。喝酒时,麻某用手机拍了视频发给他女友。喝完酒,麻某又给女友打电话让来接他。然后两人就下楼。

1994年出生的沈某,与麻某是男女朋友。2016年12月21日晚上麻某没有回家,沈某让麻某发视频看他在哪,沈某从视频中,看到麻某在前女同事郝某家中喝酒,郝某没穿裤子。沈某问麻某地址,麻某称在中山区某公寓。沈某因为之前就有人传麻某跟郝某有染,她看了视频特别生气,认为两人肯定有事,就从家里拿出刀,打车去了这家公寓。随后,沈某打电话让麻某下来。不一会麻某和郝某从电梯出来。

二、案发现场

沈某见麻某和郝某从电梯出来,拿出刀朝麻某捅了两三下,麻某往后退,沈某没捅着,嘴里嚷着“你媳妇在家等你,你在外面大半夜跟别的女人喝酒,你去死吧!”随后,沈某左手抓住麻某肩膀,右手持刀又捅过去,这次他没往后退,刀捅在他左胸,血从伤口里喷出来。沈某说她当时就蒙了,随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出去找出租车,但司机不拉,沈某就到对面饭店找人帮忙,待她回到大堂后警察就来了。

郝某说,她与麻某刚出电梯,沈某戴着口罩迎面过来,麻某就往后退,沈某拿刀朝麻某上半身捅。郝某看到麻某手捂着出血位置,就用手机拨打了110和120,当时怕沈某捅她,郝某就乘电梯回家了。

三、案发后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5时许,沈某因怀疑其男友麻某与一女性朋友郝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在中山区某公寓一楼大堂等待麻某。在麻某与郝某乘电梯抵达一楼大堂时,沈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匕首,向麻某左侧胸部捅刺,致使麻某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沈某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沈某作案后救助被害人,且未离开案发现场,在民警到场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其作案时年轻冲动,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最终,法院判决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刑徒刑13年。




四、为什么是十三年

2015年5月20日,22岁的北京女子因戏弄一乞丐不成,最后,伙同杜某、小雪和郝某等人将乞丐周某打死,鉴于小佳等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付并获得家属谅解,最终,法院分别判处小佳、杜某和小雪有期徒刑13年、10年和3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此案与上述案件有几个相同点:

1、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主体都是女性,而且年轻;

2、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

3、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不同的是,北京小佳案是团体作案,有分别获刑,大连沈某案是单独作案,只有个人获刑。

由于他们“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同时“获得家属谅解”。因此,认罪态度和获得家属谅解对杀人者来说至关重要,当然,在众目睽睽之下杀人认罪态度自不必说,而获得家属谅解的主要原因是“积极赔付”,也就是有钱。

俗话说:法不容情。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度,情感态度和金钱是无法左右法律的,法律只是按事实说话,依法办事。即使赔偿,也只是民事方面的一种责任,或者说是犯罪人一方对受害人一方的经济和精神方面的补偿,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犯罪人一方的心里压力或负罪感。

在此案中,沈某因怀疑自己男友麻某与郝某有不正当关系,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匕首将麻某杀害,事后虽有救助行为,也有自首情节,而且也不存在主观杀害麻某的意愿,但沈某故意伤害致死罪名成立,而针对法院的判决,一条人命对13年徒刑来说,网友又会怎么看呢?


涵语荟萃

事实概要:

当时沈某的男友麻某和其前女同事郝某一起喝酒,原因是郝某心烦。当时麻某与沈某是在一起的。沈某因为男友不在家,故而叫其发视频看看他在干什么,于是麻某就发了他与郝某一起的视频。沈某看到后以为他俩有啥不正当关系,于是拿着刀打车去找麻某。麻某在接到沈某电话后,与郝某一起下楼找沈某。沈某见到麻某后用刀捅向麻某,开始麻某躲开了,而后沈某说了句“你媳妇在家等你,你大半夜和别的女人喝酒”,之后再次捅出一刀,这次麻某没有躲开,被捅中胸口。之后沈某开始慌乱,并打电话报警,寻求帮助,救治麻某。在警察来了之后将事情告诉警察。

需要注意一个细节那就是沈某在捅中麻某后开始慌乱,打电话报警,寻求帮助来救治麻某。至少这个细节中说明沈某在案发后有自首的情节,另外在事后确实有积极采取措施救治其男友麻某,虽然结果还是令人遗憾。但是诸多行为为沈某的量刑可以说取得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为何判处有期徒刑13年而不是死刑?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罪)

但是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

而且根据公诉机关的意见认为:沈某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沈某作案后救助被害人,且未离开案发现场,在民警到场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其作案时年轻冲动,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由此可见本案的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而且结合沈某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救助死者和自首的情节加上家属已经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对其判决有期徒刑13年的作法符合法律规定。

只是很多人可能都会认为,人都死了竟然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做法,违背了自己心中杀人偿命的淳朴的正义感标准,所以对这个判决难免心生疑惑。



麋鹿说法

谢邀,大连女沈某因情杀死,男友麻某,被判13年,法院判罚合理。



郝某(女)和麻某,为故友,因心情抑郁,晚请麻某去大连某区家中喝酒。期间麻某女友,沈某电话查问麻行踪,并要求视频证明。麻某实情告知,并拍喝酒现场,按说这麻某也是实情相告,并无隐晦,,麻某如此坦荡,想必心中并无惧怕,或者并无隐情,那知视频招来杀身之祸。

沈某心细,发现郝某,竞未穿裤。孤男寡女,共处一室。灯昏光暗,把盏共饮,无衣遮体。且是下体。一时妒从心中起,恶向胆边生。

随问清住址,查明方向,驱车前往。至电梯口,郝某麻某,同时出迎。沈某恶骂数句,拔刀相刺。麻某手堵胸口。沈愈刺愈怒,愈怒愈勇。几刀上去,麻体力不支。最为致命,左胸一刀。沈某见状,心生害怕。随呼医叫警,呆立现场。郝某见状,心有胆怯,归家闭门,惶恐终日。

麻及医,不治身死。沈因故意伤害,刑决13年。


据刑法,故意杀人致死。情节恶劣,判死。或者无期。但沈因一下情致轻判。

激情杀人。

麻因激情,一时兴起,无谋杀细节。可以轻判。

自首情节。

杀人自首,一般无期。罪不致杀。麻,未离现场,积极施救,态度诚恳。有自首情节。

赔偿取得谅解。

麻某有过,沈因爱杀人。且赔偿到位,态度不错,或和麻家人有情感。取得家属谅解。

法律在于证据和细节。有据有法可依。以上细节,法决沈某13年,于法于情基本合理。

本为鸳鸯,因情为连理。男夜半寻欢,女因爱杀人,一死归阴。一狱入牢。


男欢女爱共长久,莫为歧路变冤仇。

两情若是久长时,朝朝暮暮应珍惜。


石轩木屋7

伤害罪是以伤害为目的,不是以杀人为目的。犯罪目的截然不同,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相当于俗称的失手。所以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一定就是死刑。主要看情节。

本案中,双方是熟识关系,因琐事纠纷导致案件发生。双方都有原因,行为目的也不是置人于死地,当事人无前科,属于激愤行为,不应当判处死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最多是十年,十年以上到十五年之间取中间值是比较恰当的。


天明遥遥山海关

题目所涉案情:

1.案件事实:2016年12月22日4时许,被告人沈某(女,犯罪时22岁)怀疑其男友麻某(被害人,殁年29岁)与彻夜共处的女性朋友郝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持刀赶到大连市中山区某公寓B座一楼大堂等待麻某出现。4时54分,在麻某、郝某乘电梯抵达一楼大堂时,沈某迎面持刀朝麻某上身捅刺,在麻某后退躲开后,沈某左手把住麻某1右肩,右手持刀朝麻某左胸捅刺致其心脏破裂,当场大失血休克。案发后,沈某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呼人帮助抢救,向随后到场的民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麻某被民警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5时52分大失血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沈某作案后救助被害人,且未离开案发现场,在民警到场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其作案时年轻冲动,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2.法院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作案后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施救被害人,在民警到场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个别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并不消灭其他被害人家属通过诉讼、调解途径获得赔偿、抚慰、救济的民事权利,如果被告方采取赔偿个别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手段即可获得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从宽效果,则变相剥夺了其他被害人家属争取民事赔偿和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表达意见的权利,明显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亦于法无据。考虑沈某亲属代为赔偿麻某父母并获其谅解,可对沈某酌情从轻处罚。大连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律分析:

一、本案被告人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司法政策。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致死,犯罪分子只有伤害的故意,致人死亡是过失所致。故意杀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在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存在较大争议时,对于因一时激愤而突发起意行凶的案件或者因民间纠纷激化(例如邻里纠纷、婚恋纠纷)引发的行凶案件,尤其是被害人也存在过错的案件,法院一般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3.法院判处沈某13年有期徒刑,应是从轻量刑了。沈某数次捅刺被害致命部位,致人重伤动机明显。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沈某亲属代为赔偿麻某父母并获其谅解,可对沈某酌情从轻处罚。沈某数次捅刺被害致命部位,致人重伤或死亡动机明显,大连市中级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我认为应当在15年以上。

二、法院判处沈某13年有期徒刑,不是花钱买命。被告人沈某家人赔偿死者父母15元,死者父母谅解了被告人,但死者女儿没有谅解,法院没有采纳公诉人量刑建议。

三、死者亲属书面谅解被告人,量刑轻重由法官决定,法官量刑时不担心被害人家属上诉或上访。

四、被告人亲属穷尽一切手段和政策,积极争取量刑从轻,被告人犯罪行为不是罪大恶极,公诉方和法院还是会酌情从轻的。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可能在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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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方寸世界

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过轻,定罪故意伤害(致死)不妥。

案件中沈某接到男友电话(要求女友来接他)及视频后,怒火中烧,从家中携刀打的到案发地点,电话(4点51分)通知男友下楼后,持刀对男友连捅三刀,整个过程虽然具备突发,冲动特征,但也剔除不了故意和谋划的痕迹。

至于伤势仅有左胸一处,实为麻某自保之下努力闪避的结果,从连贯性上看,不能肯定刺出前两刀后,连中两刀或者只中一刀时沈某会停止攻击。而过程中的恶语相向(你去死吧)虽然是愤怒之下恶语,但未尝没有恨之欲死之心。

麻某左胸中刀倒地,郝某打110和120求救后上楼,沈某行为视作伤害中止,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麻某送院抢救于五点多因失血过多死亡(既遂)(从中刀到死亡约一小时)。

如果细分罪行的恶性应该是

故意杀人(既遂)>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

所以判刑应该在有期徒刑二十年到无期之间,结合自首,坦白,取得家属谅解等情节减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更妥。有期徒刑十三年太轻了。


唐门毒镖

从法律上看,这个判决没有问题!但是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这个判决明显不会让更多人满意!

首先我们来看事件经过。当时沈某的男友麻某和其前女同事郝某一起喝酒,原因是郝某心烦。当时麻某与沈某是在一起的。沈某因为男友不在家,故而叫其发视频看看他在干什么,于是麻某就发了他与郝某一起的视频。沈某看到后以为他俩有啥不正当关系,于是拿着刀打车去找麻某。麻某在接到沈某电话后,与郝某一起下楼找沈某。沈某见到麻某后用刀捅向麻某,开始麻某躲开了,而后沈某说了句“你媳妇在家等你,你大半夜和别的女人喝酒”,之后再次捅出一刀,这次麻某没有躲开,被捅中胸口。之后沈某开始慌乱,并打电话报警,寻求帮助,救治麻某。在警察来了之后将事情告诉警察。

事件就是这样,依据法律相关条文来看,沈某犯案后主动救治麻某,并且能在警察来了之后积极配合,属于自首,态度良好!所以,在量刑上会有所照顾,有减刑的!而且,在事后,麻某的家属原谅了沈某(原因就不细说,大家知道就好)。因此,判处十三年,依据某些法律条文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判处十三年是否太少呢?看过一些网友的评论,有些人认为判处十三年太少。首先,沈某去找麻某是带着刀去的,这就表明是有意图的,理解为故意杀人没错吧!?那么,为什么故意杀人还有减刑?我想杀你,然后带着武器去找你,并且把你杀了,但是杀了你我又救你,我也报警了,所以我不判重刑。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吧!?再者,因为取得家属原谅就可以了吗?那是一条人命,不是畜牲,不是杀了赔钱就能解决的!人命如果都能拿钱衡量,那。。。。。。

个人认为,也许法律讲情是一件好事,但是,过分的讲情,就将法律的作用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了!法就是法,法不严,如何更好的治国呢?依法治国,不是依情治国!


帝夜淚殤

看了一下案发经过,关于沈某被判十三年,还是有所根据的,并不是抱着杀人的想法去对待男友,男友是因为腹部流血过多而亡,女子当时也拨打了110和120。有自首情节,对待这种情况,最后被以故意伤害罪提出公诉,也是依法判决。


乾坤太极豆

看了这个案例让我想起一句话,女孩要富养。再让我们回想一下校园暴力事件,80%都是发生在女孩身上,把这些不想关的联系在一起想,是不是现在的女孩富养过头了,变成纵容,现在的女孩许多都很是自私,偏狭、唯我独尊,任性,一点气也受不了,有点不顺心,不顺着自已的,便歇斯底里,做出极端的行为。

前天有一新闻,有一女孩穿着婚裟。手里拿着大把钱,在人流如织的街边跪着向一个男人求婚,那个男的答应了,我想,如果那个男的不答应会是怎样,就以她这样方法来看,是抱不达目地不罢休的心态的,她会不会走极端。我就是想要得到,他就是我的,是现在女孩普遍的偏执心理,更不会去宽容、理解,所以悲剧才不断上演。

对于有这样心理女孩的父母呢,不是视而不见,就是处处维护满足她无理的意愿。记得前几年有一家庭悲剧,女孩开一宝马车出门,刮蹭了路边修自行车师傅的摊子,她不但不赔理,还让修车师傅给她修车,师傅好说歹说就是不行,还打电话叫来了父母,女孩父母不问青红皂白,就让师傅赔车,还动手打了人,把师傅逼得无路可走,最后他用刀子结束了女孩一家三口的性命,女孩是不作死就不会死,这对父母教育的缺失,一味姣纵女孩就是这样结局。

题中的女孩如果从小接受了良好的家教,会是那样偏狭性格会动不动敢拿刀,而且敢扎人不手软的人吗,可见她又是一个富养起来的牺牲品,我们做父母的应该想想这件事对自己有什么启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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