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淄博人,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社保、医保、公积金……全市通办!

「重磅」淄博人,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社保、医保、公积金……全市通办!

办个证件

先要预约

还要来回跑几趟交资料

这种繁琐的程序

你是不是有些烦躁了

「重磅」淄博人,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社保、医保、公积金……全市通办!
「重磅」淄博人,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社保、医保、公积金……全市通办!「重磅」淄博人,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社保、医保、公积金……全市通办!

晚报讯(记者沙红翠 通讯员杨桂玲)今日记者从市编办获悉,为更好更快地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按照中央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省委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淄博市组织市直各部门单位梳理公布了一批“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出入境、医保社保、公积金等民生领域,切实实现就近能办、多点都办、异地可办。

「重磅」淄博人,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社保、医保、公积金……全市通办!

据了解,我市要求以各级各部门公布的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为基础,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时,在不同区县任一办事服务大厅皆可办理,且在非户籍或地籍区县可无差别办理的事项,形成“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此次51项政务服务事项列入清单。

记者从名单上看到,51项“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查询;社保卡即时申领;前往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团队旅游、应邀、商务、学习、乘务);普通护照核发(包括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过期重领等);变更车身颜色和使用性质(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注销登记、转移登记;互联网平台办理驾驶证业务、交通管理信息查询告知服务、公章刻制备案等百姓常用的民生服务事项,市民可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淄博)查阅《淄博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据悉,我市坚持互联网思维,向基层延伸政务服务,把互联网作为激发政府活力、提升服务效能的突破口和主平台,依托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省市县镇村五级联动政务服务体系,市所有镇(街道)均建设便民服务中心,建成村居代办点2538处,占全市行政村的80%以上,实现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等事项在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办理,基本实现基层群众办事“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目前,我市已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淄博)向社会公开了《淄博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让企业群众更好地知悉政府便民利企的工作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同时市直各有关部门将统一编制“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7月底前在办事大厅窗口位置、各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有效破解因信息掌握不全面、资料准备不齐全导致的多头跑、重复跑、盲目跑。

淄博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018/6/29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通办层级

设定依据

办理时限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1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查询

公共服务

全市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2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公共服务

全市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三)《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共服务

全市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单位申请登记时办理

4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发放

公共服务

全市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1、每年7月份为单位发放职工对账单,单位负责与职工对账。2、每月为缴存职工发送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5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出具

公共服务

全市

(一)《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

职工申请时办理

6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

全市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单位申请时办理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手续办理

行政确认

全市

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的通知》(1997年3月教学〔1997〕6号)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2、《关于进一步简化全市非师范类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事项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25号)二、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就业报到流程。

1/8个工作日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社保卡即时申领

其他权力

全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2、《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08年6月鲁劳社〔2008〕27号)第四条:“山东省劳动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县以上劳动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行。”

3、《淄博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0月淄人社发〔2013〕119号)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全市社保卡工作。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社保卡工作的组织协调、经办管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社保卡的管理工作。”

即时办结

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柜台重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登录密码(自助方式除外)

公共服务事项

全市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即时办结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

全市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0〕92号)第三部分第(一)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提供信息查询和意见建议等。”

即时办结

11

出入境管理部门

普通护照核发(首次申请)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通过)

10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收费标准:160元/本

12

出入境管理部门

普通护照核发(换发)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通过)

10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180元/本(含加注费用)

13

出入境管理部门

普通护照核发(补发)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通过)

10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180元/本(含加注费用)

14

出入境管理部门

普通护照核发(加注)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通过)

10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收费标准:20元/项

15

出入境管理部门

普通护照核发(过期重领)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通过)

10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收费标准:180元/本(含加注费用)

16

出入境管理部门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团队旅游)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

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收费标准:证件费:80/本;签注:一次签注15元,两次签注30元

17

出入境管理部门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商务)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

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收费标准:证件费:80/本;签注:一次签注15元,多次签注80元

18

出入境管理部门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探亲)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

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收费标准:证件费:80/本;签注:一次签注15元,多次签注80元

19

出入境管理部门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逗留)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

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收费标准:证件费:80/本;签注:不超过一年(含)多次签注 80元,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多次签注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签注160元,长期(三年及三年以上)多次签注240元

20

出入境管理部门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其他)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

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收费标准:证件费:80/本;签注:一次签注15元,两次签注30元,多次签注80元

21

出入境管理部门

前往港澳通行证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

20个工作日(不包含核查和公示时间)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每证40元

22

出入境管理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团队旅游)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

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证件费:80/本;签注:一次签注15元,多次签注80元

23

出入境管理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探亲)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

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证件费:80/本;签注:一次签注15元,多次签注80元

24

出入境管理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应邀)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

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证件费:80/本;签注:一次签注15元,多次签注80元

25

出入境管理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商务)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

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证件费:80/本;签注:一次签注15元,多次签注80元

26

出入境管理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学习)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

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证件费:80/本;签注:一次签注15元,多次签注80元

27

出入境管理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乘务)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

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证件费:80/本;签注:一次签注15元,多次签注80元

28

出入境管理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其他)

市、县级

全市通办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

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证件费:80/本;签注:一次签注15元,多次签注80元

29

车管所

机动车注册登记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5条-第9条、机动车登记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4、5、9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机动车号牌及证件工本费:大型140元,小型140元。

30

车管所

变更车身颜色和使用性质(机动车变更登记)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10-17条、机动车登记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10-22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

31

车管所

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机动车变更登记)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10-17条、机动车登记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10-22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

32

车管所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机动车变更登记)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10-17条、机动车登记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10-22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

33

车管所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管辖区(机动车变更登记)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10-17条、机动车登记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10-22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机动车证件工本费大型15元、小型20元。

34

车管所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入管辖区(机动车变更登记)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10-17条、机动车登记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10-22条

3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机动车号牌及证件工本费:大型130元,小型130元。

35

车管所

变更共同所有人(机动车变更登记)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10-17条、机动车登记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10-22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行驶证工本费10元

36

车管所

机动车转出(机动车变更登记)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18-21条、机动车登记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23-26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机动车证件工本费大型15元、小型20元。

37

车管所

机动车转移登记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18-21条、机动车登记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23-26条

38

车管所

机动车注销登记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27-32条、机动车登记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30-34条

1个工作日

39

车管所

期满换证(驾驶证换证)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57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22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驾驶证工本费10元

40

车管所

转入换证(驾驶证换证)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58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23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驾驶证工本费10元

41

车管所

遗失补证(驾驶证补证)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63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24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驾驶证工本费10元

42

车管所

损坏换证(驾驶证换证)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60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22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驾驶证工本费10元

43

车管所

注销最高准驾(驾驶证降级)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78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39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驾驶证工本费10元

44

车管所

达到年龄降级(驾驶证降级)

市级

全市通办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59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22条

1个工作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45

车管所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其他类

全市通办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七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经业务领导批准。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到原登记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的变更登记外,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即办件

不收费

不收费

46

车管所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其他类

全市通办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即办件

不收费

不收费

47

车管所

互联网平台查询机动车信息、下载表格

其他类

全市通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1个工作日

48

车管所

互联网平台查询驾驶证信息、下载表格

其他类

全市通办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三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1个工作日

49

车管所

互联网平台办理驾驶证业务

其他类

全市通办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1个工作日

按照相应业务类型收取工本费或邮政速递费。工本费依据鲁价费函[2015]51号标准收取;邮政速递费依据中国邮政[2010]87号标准收取。

50

车管所

交通管理信息查询告知服务

市级

全市通办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2.《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7月公通字〔2015〕20号)“(三)提供多种方式,适应差别化服务需求。提供网页、短信、手机APP、语音电话等多种服务方式,互联互通、优势互补,发挥不同服务方式的优势,考虑不会上网、没有上网经历或者偏远农村、山区等没有上网条件的人群,适应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文化层次、不同习惯偏好、不同生活环境群体的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

不收费

51

公安部门

公章刻制备案

其他类

市县两级通办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即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