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淄博人,駕駛證、出入境證件、社保、醫保、公積金……全市通辦!

「重磅」淄博人,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社保、医保、公积金……全市通办!

辦個證件

先要預約

還要來回跑幾趟交資料

這種繁瑣的程序

你是不是有些煩躁了

「重磅」淄博人,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社保、医保、公积金……全市通办!
「重磅」淄博人,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社保、医保、公积金……全市通办!「重磅」淄博人,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社保、医保、公积金……全市通办!

晚報訊(記者沙紅翠 通訊員楊桂玲)今日記者從市編辦獲悉,為更好更快地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創業,按照中央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和省委推進“一次辦好”改革要求,淄博市組織市直各部門單位梳理公佈了一批“全市通辦”政務服務事項,涉及出入境、醫保社保、公積金等民生領域,切實實現就近能辦、多點都辦、異地可辦。

「重磅」淄博人,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社保、医保、公积金……全市通办!

據瞭解,我市要求以各級各部門公佈的權力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目錄為基礎,全面梳理群眾和企業到政府辦理審批服務事項時,在不同區縣任一辦事服務大廳皆可辦理,且在非戶籍或地籍區縣可無差別辦理的事項,形成“全市通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此次51項政務服務事項列入清單。

記者從名單上看到,51項“全市通辦”政務服務事項包括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查詢;社保卡即時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註(團隊旅遊、應邀、商務、學習、乘務);普通護照核發(包括首次申請、換髮、補發、過期重領等);變更車身顏色和使用性質(機動車變更登記)、機動車註銷登記、轉移登記;互聯網平臺辦理駕駛證業務、交通管理信息查詢告知服務、公章刻製備案等百姓常用的民生服務事項,市民可在山東省政務服務網(淄博)查閱《淄博市“全市通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據悉,我市堅持互聯網思維,向基層延伸政務服務,把互聯網作為激發政府活力、提升服務效能的突破口和主平臺,依託山東政務服務平臺開展省市縣鎮村五級聯動政務服務體系,市所有鎮(街道)均建設便民服務中心,建成村居代辦點2538處,佔全市行政村的80%以上,實現勞動就業、計劃生育、社會保險等事項在山東政務服務平臺規範辦理,基本實現基層群眾辦事“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

目前,我市已在山東省政務服務網(淄博)向社會公開了《淄博市“全市通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讓企業群眾更好地知悉政府便民利企的工作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群眾知曉率。同時市直各有關部門將統一編制“全市通辦”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7月底前在辦事大廳窗口位置、各部門單位門戶網站予以公開,有效破解因信息掌握不全面、資料準備不齊全導致的多頭跑、重複跑、盲目跑。

淄博市“全市通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2018/6/29

















序號

實施部門

事項名稱

事項類別

通辦層級

設定依據

辦理時限

是否收費

收費依據及標準

1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

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查詢

公共服務

全市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二)《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2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公共服務

全市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

(三)《關於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意見》(魯政辦發〔2015〕34號)

(四)《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公共服務

全市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二)《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

單位申請登記時辦理

4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

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發放

公共服務

全市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

1、每年7月份為單位發放職工對賬單,單位負責與職工對賬。2、每月為繳存職工發送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

5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

《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出具

公共服務

全市

(一)《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號)

職工申請時辦理

6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

住房公積金信息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公共服務

全市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二)《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

單位申請時辦理

7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非師範類畢業生報到手續辦理

行政確認

全市

1、《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頒發的通知》(1997年3月教學〔1997〕6號)第三十一條:“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和高等學校按照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派遣畢業生。派遣畢業生統一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和《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就業派遣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報到證》由國家教委授權地方主管畢業生就業調配部門審核簽發,特殊情況可由國家教委直接簽發。”第三十二條:“國家招生計劃內招收的自費生(含電大、函授等普通專科班)畢業後自主擇業,在規定時間內找到單位的由地方主管調配部門開具《報到證》。2、《關於進一步簡化全市非師範類普通院校畢業生就業手續辦理事項的通知》(淄人社發[2017]25號)二、進一步簡化畢業生就業報到流程。

1/8個工作日

8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社保卡即時申領

其他權力

全市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號)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應用工作。省、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應用工作,其所屬的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技術管理的有關事務。”

2、《山東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2008年6月魯勞社〔2008〕27號)第四條:“山東省勞動保障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全省社會保障卡的管理工作。縣以上勞動保障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負責所在地社會保障卡的管理工作。勞動保障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卡的發行,也可以委託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發行。”

3、《淄博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試行)》(2013年10月淄人社發〔2013〕119號)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面負責全市社保卡工作。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具體負責全市社保卡工作的組織協調、經辦管理。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社保卡的管理工作。”

即時辦結

9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櫃檯重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個人網上服務大廳登錄密碼(自助方式除外)

公共服務事項

全市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參保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參保人員委託他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被委託人需持書面委託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需要書面查詢結果或者出具本人參保繳費、待遇享受等書面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

即時辦結

10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電話諮詢服務

公共服務事項

全市

《關於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電話諮詢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廳發〔2010〕92號)第三部分第(一)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面向社會公眾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諮詢、提供信息查詢和意見建議等。”

即時辦結

11

出入境管理部門

普通護照核發(首次申請)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6年4月通過)

10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收費標準:160元/本

12

出入境管理部門

普通護照核發(換髮)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6年4月通過)

10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收費標準:180元/本(含加註費用)

13

出入境管理部門

普通護照核發(補發)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6年4月通過)

10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收費標準:180元/本(含加註費用)

14

出入境管理部門

普通護照核發(加註)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6年4月通過)

10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收費標準:20元/項

15

出入境管理部門

普通護照核發(過期重領)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6年4月通過)

10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收費標準:180元/本(含加註費用)

16

出入境管理部門

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核發(團隊旅遊)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過)

10個工作日(單獨簽註7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收費標準:證件費:80/本;簽註:一次簽註15元,兩次簽註30元

17

出入境管理部門

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核發(商務)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過)

10個工作日(單獨簽註7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收費標準:證件費:80/本;簽註:一次簽註15元,多次簽註80元

18

出入境管理部門

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核發(探親)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過)

10個工作日(單獨簽註7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收費標準:證件費:80/本;簽註:一次簽註15元,多次簽註80元

19

出入境管理部門

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核發(逗留)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過)

10個工作日(單獨簽註7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收費標準:證件費:80/本;簽註:不超過一年(含)多次簽註 80元,一年以上兩年以下(含)多次簽註120元,兩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簽註160元,長期(三年及三年以上)多次簽註240元

20

出入境管理部門

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核發(其他)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過)

10個工作日(單獨簽註7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收費標準:證件費:80/本;簽註:一次簽註15元,兩次簽註30元,多次簽註80元

21

出入境管理部門

前往港澳通行證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過)

20個工作日(不包含核查和公示時間)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收費標準:每證40元

22

出入境管理部門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註(團隊旅遊)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國務院令第93號)

10個工作日(單獨簽註7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收費標準:證件費:80/本;簽註:一次簽註15元,多次簽註80元

23

出入境管理部門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註(探親)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國務院令第93號)

10個工作日(單獨簽註7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收費標準:證件費:80/本;簽註:一次簽註15元,多次簽註80元

24

出入境管理部門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註(應邀)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國務院令第93號)

10個工作日(單獨簽註7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收費標準:證件費:80/本;簽註:一次簽註15元,多次簽註80元

25

出入境管理部門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註(商務)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國務院令第93號)

10個工作日(單獨簽註7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收費標準:證件費:80/本;簽註:一次簽註15元,多次簽註80元

26

出入境管理部門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註(學習)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國務院令第93號)

10個工作日(單獨簽註7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收費標準:證件費:80/本;簽註:一次簽註15元,多次簽註80元

27

出入境管理部門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註(乘務)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國務院令第93號)

10個工作日(單獨簽註7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收費標準:證件費:80/本;簽註:一次簽註15元,多次簽註80元

28

出入境管理部門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註(其他)

市、縣級

全市通辦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國務院令第93號)

10個工作日(單獨簽註7個工作日)

《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收費標準:證件費:80/本;簽註:一次簽註15元,多次簽註80元

29

車管所

機動車註冊登記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5條-第9條、機動車登記規範(公交管〔2012〕333號)第4、5、9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機動車號牌及證件工本費:大型140元,小型140元。

30

車管所

變更車身顏色和使用性質(機動車變更登記)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10-17條、機動車登記規範(公交管〔2012〕333號)第10-22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10元。

31

車管所

更換髮動機、車身或車架(機動車變更登記)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10-17條、機動車登記規範(公交管〔2012〕333號)第10-22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10元。

32

車管所

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機動車變更登記)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10-17條、機動車登記規範(公交管〔2012〕333號)第10-22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10元。

33

車管所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管轄區(機動車變更登記)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10-17條、機動車登記規範(公交管〔2012〕333號)第10-22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機動車證件工本費大型15元、小型20元。

34

車管所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入管轄區(機動車變更登記)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10-17條、機動車登記規範(公交管〔2012〕333號)第10-22條

3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機動車號牌及證件工本費:大型130元,小型130元。

35

車管所

變更共同所有人(機動車變更登記)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10-17條、機動車登記規範(公交管〔2012〕333號)第10-22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行駛證工本費10元

36

車管所

機動車轉出(機動車變更登記)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18-21條、機動車登記規範(公交管〔2012〕333號)第23-26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機動車證件工本費大型15元、小型20元。

37

車管所

機動車轉移登記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18-21條、機動車登記規範(公交管〔2012〕333號)第23-26條

38

車管所

機動車註銷登記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27-32條、機動車登記規範(公交管〔2012〕333號)第30-34條

1個工作日

39

車管所

期滿換證(駕駛證換證)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57條、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第22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駕駛證工本費10元

40

車管所

轉入換證(駕駛證換證)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58條、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第23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駕駛證工本費10元

41

車管所

遺失補證(駕駛證補證)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63條、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第24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駕駛證工本費10元

42

車管所

損壞換證(駕駛證換證)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60條、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第22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駕駛證工本費10元

43

車管所

註銷最高準駕(駕駛證降級)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78條、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第39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駕駛證工本費10元

44

車管所

達到年齡降級(駕駛證降級)

市級

全市通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59條、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第22條

1個工作日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

駕駛證工本費10元

45

車管所

機動車檔案信息查閱服務

其他類

全市通辦

《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公交管〔2012〕333號)第七十二條:“車輛管理所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機構等因辦案需要查閱機動車檔案的,審查其提交的檔案查詢公函和經辦人工作證明;對機動車所有人查詢本人的機動車檔案的,審查其身份證明。查閱檔案應當在檔案查閱室進行,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在場。需要出具證明或者複印檔案資料的,經業務領導批准。除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到原登記車輛管理所轄區以外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轄區以外的變更登記外,已入庫的機動車檔案原則上不得再出庫。”

即辦件

不收費

不收費

46

車管所

機動車駕駛證檔案信息查閱服務

其他類

全市通辦

《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公交管〔2016〕136號)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因辦案需要查閱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的,應當出具公函和經辦人的工作證;機動車駕駛人查詢本人檔案的,應當出具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由檔案管理人員報經業務領導批准後查閱,查閱檔案應當在檔案查閱室進行,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在場。需要出具證明或者複印檔案資料的,應當經業務領導批准。已入庫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原則上不得出庫。”

即辦件

不收費

不收費

47

車管所

互聯網平臺查詢機動車信息、下載表格

其他類

全市通辦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24號令)第三條:“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佈信息,便於群眾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1個工作日

48

車管所

互聯網平臺查詢駕駛證信息、下載表格

其他類

全市通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39號令)第三條:“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佈信息,便於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態、交通違法及記分等情況,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1個工作日

49

車管所

互聯網平臺辦理駕駛證業務

其他類

全市通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39號令)第七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按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申請人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經過身份驗證後,可以通過網上提交申請。”

1個工作日

按照相應業務類型收取工本費或郵政速遞費。工本費依據魯價費函[2015]51號標準收取;郵政速遞費依據中國郵政[2010]87號標準收取。

50

車管所

交通管理信息查詢告知服務

市級

全市通辦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8年8月公安部令第105號)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2.《公安部關於印發的通知》(2015年7月公通字〔2015〕20號)“(三)提供多種方式,適應差別化服務需求。提供網頁、短信、手機APP、語音電話等多種服務方式,互聯互通、優勢互補,發揮不同服務方式的優勢,考慮不會上網、沒有上網經歷或者偏遠農村、山區等沒有上網條件的人群,適應不同年齡階段、不同文化層次、不同習慣偏好、不同生活環境群體的服務需求,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服務。”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

不收費

51

公安部門

公章刻製備案

其他類

市縣兩級通辦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

即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