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改委:機動車停車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7月5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其官網上發佈《關於規範本市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的通知》,即日起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出入口、收費地點等醒目位置,使用標價牌或電子信息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另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北京市发改委: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要求,明碼標價內容包含收費時段、收費標準(包括計價單位、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收取費用、軍車殘疾車按規定免費等內容)、服務單位監督電話、行業主管部門電話和價格舉報電話、經營單位名稱、停車場範圍(位置)、編號、車位總數等。經營者參照附件樣式自行製作明碼標價牌,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停車場明碼標價牌編號按《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規定執行,新設置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停車場明碼標價牌編號為北京市公共停車場經營備案證的備案號。同時,明碼標價應當做到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收費標準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北京市发改委: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收費停車場明碼標價牌參考式樣正面

北京市发改委: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收費停車場明碼標價牌參考式樣反面

《通知》指出,經營者如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轄區價格監督檢查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5號)、《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等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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