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幫說法」室內財產被盜,物業要承擔責任嗎?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在生活中很常見。業主居室財產被盜,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法院一般怎樣認定物業管理公司是否盡到了安全防範義務?

「法幫說法」室內財產被盜,物業要承擔責任嗎?

「法幫說法」室內財產被盜,物業要承擔責任嗎?

案例:

2008年10月,李某發現自己和鄰居家的房門均被撬,而且其家中有貴重物品被盜,財物損失據李某陳述高達19萬元。之後,李某又花費2000元維修及更換被撬房門。隨後,李某將物業公司告到法院。他認為,盜竊發生時,其已交納物業管理費,其與物業公司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係,而小區監控設備自2008年9月因故障一直處於癱瘓狀態,物業公司未盡到職責內的安全防範義務,因此要求物業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理應對原告方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結合其過錯情況,法院酌定由被告方承擔就確定損失部分的20%補充賠償責任。

法幫網律師解答: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一般對物業管理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服務,其提供的是小區物業的公共服務。因此對業主家中的財物安全,需經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特別約定。如無特別約定,則結合實際情況考慮物業服務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中是否存在過錯,物業公司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

  1.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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