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慎接以下當事人的刑事案件

刑事律師慎接(不接)這幾類當事人的刑事案件:

1.對接受諮詢的律師及所在律師事務所瞭解甚少的;

2.不願付諮詢費的;

3.無任何辯護空間的;

4.無視律師依法辯護價值的;

5.當事人一方人多,意見不統一的;

6.要抵押貸款或借高利貸付律師費的;

7.為律師費砍價或討價還價達三次或以上的;

8.要反覆修改委託合同的;

9.要律師承諾結果或風險收費的;

10.沒錢或不願付律師費的(除非律師願意提供法律援助);

11.因文化或思維或憂鬱症等原因無法溝通或沒完沒了,囉囉嗦嗦,糾纏律師的,把律師當保姆使喚的;

12.一味要求律師黑白顛倒或找關係撈人的;

13.讓會見一次“瞭解情況”再決定是否委託的;

14.同案犯“委託”或付律師費的;;

15.用“贓款”付律師費的。

——摘自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辯護律師暨金牙大狀律師網首席律師王思魯二十年刑事辯護職業生涯啟示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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