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再轉包 工人受傷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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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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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剩餘工程報給甲公司施工,甲公司授權周某以公司名義投標施工,周某將牆體粉刷分包給石某,石某聘請甘某從事該工作。甘某在粉刷外牆時不慎從搭建的木板上滑落受傷。周某墊付醫藥費23萬,因為其家庭主要勞動力,甘某多次要求甲、乙公司、石某、周某賠償無果,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乙公司未違反法定義務,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甲公司明知周某無相關資質仍將工程發包給周某,周某再分包給同樣無資質的石某施工,石某聘請甘某從事粉刷工作。甲公司與周某是建築工程合同關係,周某與石某是承攬合同關係,在承攬過程中,周某存在選任過錯,石某與甘某是勞務關係,作為僱主的石某對甘某勞務活動中受到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石某賠償甘某128566元,並由甲公司、周某承擔連帶責任。石某不服,認為甘某應自行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且賠償費計算標準、住院天數及護理費有問題,訴至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雖甘某在庭審認可木板是由自己搭設,但接受勞務一方並沒有給甘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過錯明顯更大。

二審判決由甘某承擔10%的責任,石某賠償甘某91881元,由甲公司、周某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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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 蔣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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